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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这起跨省“碰瓷”诈骗案判了!
近日,休宁县法院依法审结林某某、邓某某等人“碰瓷”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邓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邓某某、徐某某不服,向黄山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合谋实施“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林某某先后驾驶其租借的轿车,以压速行驶、突然超车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驾驶货车超车或变道。在此过程中,邓某某使用PVC水管撞击货车并以黄鳝血涂抹其耳部,伪造受伤假象,要求被害人带其去诊所检查。待双方离开现场,邓某某拨打手机备注为“110”的号码,林某某在电话中冒充接警人员,以车辆已离开肇事现场保险不能理赔、出警需扣留车辆及货物等为由,建议被害人与邓某某协商处理。被害人同意邓某某的赔偿要求后,将赔偿款通过扫描微信收款码的方式转入林某某事先联系好的徐某某等的微信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林某某、邓某某先后在湖南、河南、江西、安徽休宁等地诈骗37名被害人共计28.1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林某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本人及潘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接收并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累计28.1万元,从中获利1.38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或怀疑遭遇“碰瓷”,请一定保持头脑冷静,首先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真实报警情况下,公安机关定会及时出警,不要轻信他人之言,选择自行协商私了的方式处理。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做到文明行车,遵守交通规则,不给“碰瓷” 诈骗人员可乘之机。
作者丨刑二庭
原标题:《【案件快报】这起跨省“碰瓷”诈骗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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