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精简现场检查方式种类

澎湃新闻记者 葛佳
2022-01-07 21:47
来源:澎湃新闻
牛市点线面 >
字号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下称《现场检查规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

现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简称《现场检查办法》)是2010年制定的。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整合工作对法规形式和体例的要求,将《现场检查办法》改为《现场检查规则》;二是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对实践中不便适用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将监管工作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在规则中予以明确,如完善现场检查的定义和部分检查工作要求,精简现场检查方式种类,以及增加相关程序性规定等。

具体修订内容可以概括为4方面。

一是完善现场检查定义。根据监管实践,将现场检查的定义进行完善,明确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实地验证核实的监管执法行为。

二是精简现场检查方式种类。考虑到实践中,列席会议和现场走访工作程序较为简单,工作要求也未进行规范,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成体系的规范性程序要求,因此,列席会议和现场走访与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宜并列在一起。 同时,回访检查可理解为对前期检查的延伸,也不再单独作为现场检查的一种方式。据此,本次修改仅将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方式,列席会议、现场走访、回访检查可作为日常监管手段,不再作为现场检查的方式。

三是明确交易所现场检查制度。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在上市协议明确交易所现场检查为自律监管的手段和方式。因此,本次修改在总则中第二条新增一款“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四是完善部分检查工作要求。本次修订根据监管实践情况,对部分工作要求进行了调整。如现有规定要求检查报告完成后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因检查报告完成不代表行政监管措施和立案稽查已经完成,且如果涉及移送稽查的、需对检查情况保密,据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向检查对象通报情况的要求,改为在形成报告前与企业充分沟通等。

    责任编辑:王杰
    图片编辑:蒋立冬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