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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怎么给,爱情才最美?看完这篇让你绝不后悔

2022-01-07 10: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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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一个结婚“必需品”,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高危环节”。发生彩礼矛盾时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类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下面,紫小法结合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为您打开彩礼纠纷的正确处理方式。

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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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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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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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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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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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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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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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即因彩礼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0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要旨: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法院认为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02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要旨:原告孙某军与被告黄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同居在一起。原告曾给过被告及其家人一笔彩礼共计八万元及金饰等,后未能顺利结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认为,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03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要旨: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法院认为,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04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要旨: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冯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冯某同意,但要求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法院认为,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和看病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5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要旨:原告王某是当地低保户,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李某家人提出,要结婚必须要给10万元彩礼。王某一家东拼西借凑足彩礼后,两人办了婚礼。婚后被告一直身在外地,且以家境为由不愿与原告过日子。后原告诉至法院,要与其离婚,并返还订婚时的彩礼。法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本文综合于山东高法、网络。

原标题:《彩礼怎么给,爱情才最美?看完这篇让你绝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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