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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刊: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应如何处理

钟纪晟/中央纪检监察杂志
2017-02-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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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某省A市原副市长。

2016年2月,某省纪委认定李某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经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向李某宣布处分前,李某外出下落不明。

分析意见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认定违纪党员下落不明,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必须是违纪后下落不明,即有证据证明该党员犯有违纪错误。其次,必须是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达到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无法知道其去向,且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形。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但经审查有严重违纪行为,且认定违纪行为证据确凿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证据反映其涉嫌违纪,但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据证据能够认定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其他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加强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案中,某省纪委经审查认定李某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在向李某宣布处分前,李某外出下落不明,但不影响认定,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相关情况。

(原标题为《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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