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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改16年前文件:农村“双女户”纳入计划生育奖扶对象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2022-01-11 22: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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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近日发文,对16年前发布的《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引发舆论关注。

2022年1月4日,浙江省政府官网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称,“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落款显示,该通知由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

上述通知附件中,公布了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以及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其中,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二项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

官方公布的具体修改内容为:将“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社保部门”;删去第一自然段中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删去第一部分中的“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6年前,浙江省政府官网2006年1月21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称,“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意见中明确,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而此次修改的第二部分第一点明确了奖励扶助的对象,原来这条规定要求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经过此次修改后,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奖励扶助标准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责任编辑:王俊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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