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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重大修改:基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2022-01-11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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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注意:此项适用条件通简易程序相比较,只是没有“争议不大”这个条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或基本清楚的,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是清楚的,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作大量的深入调查、取证工作,即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应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是明确而无争议的。

权威观点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峥 何帆 李承运(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明确除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外,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这里的“事实不易查明”不能理解为案件事实“疑难复杂”,“不易查明”主要是针对查明事实的过程和方法而言。例如,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这类案件较之于简易程序案件,查明事实有一定难度,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更多程序环节,但一旦查明事实,法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适用条件。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必须适用合议制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涉及重大法律利益、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许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二是事实认定困难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案件。这类案件对法官司法能力、审判经验要求较高,判决还可能对法律统一适用产生影响,不宜适用独任制。三是程序回转需要重新作出司法判断的案件。主要是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第三人提起撤销生效裁判之诉的案件。上述案件往往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涉及既有裁判的稳定性,适合由合议庭审理。

注:此次民诉法修改,没有采纳意见中事实不易查明的要件

相关报道

来源:湖南高院

2022年1月4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民事庭吴灿林法官审理的一件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在当天将民事裁定书以电子版本的形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这是株洲市石峰区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裁定书。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12月7日,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受理湖南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立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双方当事人对责任主体的承担产生了争议,湖南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河北某公司、自然人金某参加诉讼。

根据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情况,株洲市石峰区法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采用独任制审理模式。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提出在外地不能及时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考虑当事人诉讼便利,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电子送达的规定,在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又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当天就向各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原标题:《民诉法重大修改:基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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