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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雨山法院:国际劳务输出起纠纷 法院执结劳动报酬款
2022-01-11 15: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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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人民法院
随着国际交流合作向纵深发展,我国外派劳务的数量不断增加,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平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近日,雨山法院执结一起因出国劳务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来,2018年3月17日,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程实际工期约为18个月,工作地点为某建设设计公司尼日利亚项目部,试用期三个月,每月10000元,试用期经现场项目部确认合格后工资每月12500元,如试用期合格,试用期工资按12500元∕月差额补齐;每月工资60%汇入许某工资卡中,其余工资待许某回国后三个月内结清。双方合同到期后,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未与许某续签劳动合同。许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3926.67元。后双方因工资、经济补偿发生争议,许某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许某工资90635元;2.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18750元。2020年7月13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1.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许某工资72867.8元。2.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许某经济补偿18750元。许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工资金额不持异议,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对经济补偿部分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经济补偿18750元和工资72867.8元。判决生效后,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许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查控,并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本田牌小轿车一辆。同时,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2022年1月5日,被执行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及案件执行费,并取回法院扣押的本田牌小轿车。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出境务工人员一定要依托有资质的正规企业、中介,了解派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清楚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并同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手段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义务的设定,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和已患疾病等。对外劳务中介机构更应当对从事劳务的性质、健康要求、履约风险进行充分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雨山法院:国际劳务输出起纠纷 法院执结劳动报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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