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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灵 寿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南营乡、寨头乡、陈庄镇、岔头镇、燕川乡5个乡(镇)辖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其他乡(镇)辖区内林地及林缘500米内实行野外用火管制。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防火戒严区域内;严禁在戒严区域烧荒开垦、烧秸秆、烧田埂地边杂草及农作物残余物;严禁野外烧火取暖及野炊;严禁在戒严区域内野外吸烟、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燃放鞭炮、爆破作业;严禁在戒严区域墓地点蜡、烧纸。
四、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严禁违规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检查站,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严格检查;对在校中小学生和老、幼、痴呆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要加强教育,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所有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用火行为;所有进山人员要服从巡山护林人员管理,自觉遵守本令。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森林防、扑火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组织扑救工作;县森林草原消防大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有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必须确保人员安全。
六、严格依法治火管火。实施行政、治安处罚,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从严追究肇事者责任;擅自野外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在戒严区域违法野外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以及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造成森林火灾或较大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值班电话:82595119)。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原标题:《灵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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