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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法院高效为民执行、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2-01-14 16: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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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为民执行典型案例

01

婺城法院推进数智化改革让申请执行人一次都不用跑

基本案情

俞某与蒋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婺城法院判决蒋某等人归还俞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俞某对蒋某等名下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蒋某等未履行生效判决,俞某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随即启动了对两处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抵押房产处置完毕后,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俞某前来办理领款手续并就剩余款项与案件担保人协商还款方式。但此时俞某告知承办人,因其需照顾在杭州住院的丈夫,本人无法来到法院。得知该情况后,承办人立即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同时通过线上签字确认将拍卖款发放给俞某,案件于2021年4月23日全部执行完毕,对此申请执行人俞某从医院寄来感谢信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数智化建设不仅促进了工作方式的变革,从线下的单一模式到线上线下的灵活模式,快速高效办理执行案件,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提升了法院的服务水平,让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就拿到了执行款,实现了胜诉权,而且在疫情严峻的当下,更具有现实意义,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宗旨。

02

兰溪法院为民司法劝说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驾驶机动车辆经交叉路口时与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后,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兰溪法院判决,由吴某赔偿给唐某2881.02元,已付1000元,尚需支付1881.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支付剩余赔偿金。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某自立案执行后始终处于失联状态,无法联系上。

2021年11月23日兰溪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早晨6时,承办人驱车一个多小时赶往被执行人吴某的户籍地,实地查找其下落,经多方问询,终于找到吴某的老家,其父母表示其子吴某长期跑货运在外地,并不居住这里,也联系不上吴某。经过承办人的释法说理,吴某父母对法院判决表示支持,并当场替吴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剩余赔偿金,申请执行人当场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不大,被执行人一直联络不上,但是承办人并未因此放弃执行,而是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在集中行动中找到被执行人家属后积极释法说理,其家属也愿意配合代为履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通过对被执行人家属的劝说教育,既顺利执毕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在群众中进行了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03

东阳法院跨越十三年长河,五任法官接力为古稀老人送上赡养费

基本案情

东阳法院在2009年执行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根据法院判决,赵某某应承担其父母今后的一半医疗费用。因医疗费用金额未有定值,需要病历、发票为证,而赵某某又因家庭琐事与父母矛盾已久、一时之间难以化解,需要由法院作为中转站,张阿婆夫妻向法院提交单据申请执行,法院随即通知赵某某给付费用,待法院收到相应费用后再通知张阿婆来领取。期间,考虑到张阿婆夫妻二人都年近八十且不识字,完成年复一年重复且繁琐的立案申请多有不便,法院在取得了其授权之后,以代写文书的形式尽量为这对老人省时省力,两位老人只需确认金额办理领款程序即可。尽管该案的承办法官换了五名,但十三年来,法院始终将这件事牢牢挂在心上,一代又一代地传承至今。共为张阿婆夫妻送上赡养费12次78538.61元。

典型意义

一些时间跨度长的执行案件,法院不会因为时间久远而不再负责,时间改变的只是案件承办人,却改变不了持之以恒为群众办事的信念,十三年之间五任法官的坚守,很好诠释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04

永康法院“院所合作”暖心解纷促亲情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詹某离婚纠纷、赵某乙与詹某抚养费纠纷案件,永康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詹某与赵某甲自愿离婚,婚生女儿赵某乙由赵某甲负责抚养成人,由詹某自2021年起至赵某乙成年之日止每年8月31日前支付抚养费14735.5元;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判决由詹某支付赵某乙抚养费20545.9元。

判决生效后詹某即与赵某甲及其家人断联,抚养费也未按期支付。赵某甲、赵某乙向永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4日,詹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0月29日,执行法官来到拘留所矛盾化解中心,与拘留所民警一道视频连线詹某。执行法官以女儿健康成长作为突破口,讲情理,着重点明孩子成长中双亲均不能缺席;说法理,表明詹某拥有探视权,女儿的健康成长才是最重要的,双方应该摈弃过往,注重当下。在多方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詹某当场支付了所欠抚养费20545.9元,当年抚养费14735.5元于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

11月27日,执行法官、拘留所民警再次联系詹某,相约与其一同上门看望女儿赵某乙,也进一步督促詹某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当女儿看到詹某时一下子扑进了她的怀里,时隔3年未实地见面的母女终于再次重逢,相拥落泪。詹某当场支付了2000元,至此该案温情落幕。

典型意义

永康市拘留所矛盾化解中心是“龙山经验”在执行和解特殊领域的实践应用,“院所合作”平台实现了法院与拘留所密切配合协作,信息共享、因案施策,协力开展司法拘留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永康法院一方面硬拳出击保持执行高压态势,使双方认识到和解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促使个案破冰化解僵局;另一方面以情感化,主动作为,认真分析案情和当事人心理,找准和解突破口。从电话跟踪回访到上门回访,更是司法机关切实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温情的真实体现。

05

磐安法院府院合作高效化解34起涉民生案件

基本案情

华安公司承建了磐安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即将有工程尾款500余万元进账,一群与该公司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声称华安公司尚拖欠有货款、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共计283万余元,担心公司拿到工程尾款后不会及时支付他们应得款项,所以向磐安开发建设中心求助。民生问题无小事,磐安开发建设中心求助法院协同解决。磐安法院立即成立案件立案、执行处置专班,会同开发建设中心组织协调,就司法确认申请执行中涉及的支付兑现等问题对华安公司进行说服教育。经过两天的协调,该公司同意由法院直接提取该笔工程尾款发放给涉及纠纷的34名当事人,使这34起纠纷的化解有了相应的资金支撑和法律支撑。协调完成后,磐安法院立案部门加班加点核对信息,对34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快速立案。移送执行后,执行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第一时间提取到工程款283余万元。因当前处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磐安法院执行干警主动将“线上执行”作为当前执行工作的重点模式,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员少流动,按预先制定的执行方案立即对涉案34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进行线上逐一核实,安全、有效开展执行工作,从立案到执行历经一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同下,283余万元执行款全部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

对涉民生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快立、快执、快发款,既体现了执行的力度,又展现了司法的温度,在当前疫情严峻形势下,为保证当事人的安全,全程无接触办理,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短信签名等电子送达方式,保障这批涉民生案件的当事人平安、快速、高效的拿到执行款。

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01

尤某拒不报告且擅自处理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叶某与尤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东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判决尤某等人归还叶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尤某一直未履行,叶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金东法院向尤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裁定冻结、扣划其名下存款。2018年6月,尤某因拒不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金东法院两次拘留。2019年1月至2月,尤某收到厂房房租人民币33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将租金用于归还他人欠款。金东法院遂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1月8日晚,尤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犯罪事实,其亲属也代为归还叶某18万元。金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尤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尤某家属已代为履行部分款项,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于5月13日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获得租金收益后,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金东法院依法追究尤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促使其家属帮助其履行部分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梁某擅自处理财产且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某建工公司与梁某合同纠纷一案,东阳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判令梁某等人支付某建工公司赔偿款人民币396万余元。进入执行后,东阳法院依法向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其仍未履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梁某将其名下房产出租收取租金达50余万元,租金收入用于梁某家庭生活开支及偿还其他案外债务和银行贷款等。经调查,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间,梁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共计存入30余万元,支出30余万元。2018年11月,梁某得知其名下不动产将被东阳法院拍卖处置后,与梁某伟、钱某丽两人共谋,由梁某补写其于2011年8月25日向钱某丽借款160万元借条。之后梁某伟、钱某丽隐瞒该160万元借条系补写以及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以钱某丽的名义向广东省茂名市白电区法院起诉梁某,并取得调解书。2019年10月9日,经司法拍卖,梁某名下房产以525.2万元成交,扣除相关费用款项后,实际剩余253万余元可用于清偿债务。后钱某丽以梁某未履行调解书为由向东阳法院申请参与债权分配。东阳法院发现梁某隐匿租金收入涉嫌拒执,同时认为梁某伟、钱某丽系梁某的亲属,有虚假诉讼嫌疑,遂将梁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对梁某伟、钱某丽展开侦查。后案发,钱某丽于2020年6月10日向东阳法院撤回参与分配申请,并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

东阳检察院分别就梁某、梁某伟与钱某丽提起公诉。东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1日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梁某伟与钱某丽伙同梁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于2021年3月25日判处梁某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钱某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随着执行查控系统的逐步完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空间不断缩小,而逃避执行的花样也不断翻新。本案中,梁某藏匿租金收入,并且与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妨害执行秩序,稀释他人可分配款项,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被执行人梁某及梁某伟、钱某丽均定罪处刑,有效惩治了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

03

楼某拒不履行行为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6日,楼某因证照返还纠纷被诉至义乌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楼某返还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并交由向某某保管。因楼某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义乌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楼某收到后一直未履行。之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微信、上门查找约谈等方式5次督促楼某履行,并且对其采取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但其均未主动履行。后义乌法院经调查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公章等相关证件确在楼某手中,但其拒不交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21年10月18日,义乌法院以楼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楼某立案侦查。11月22日,楼某被抓捕归案,经公安机关审讯,楼某如实交代其拒不交出公章、财务章等相关证件的行为,并于12月9日由其配偶代为将公章、财务章等相关证件交至法院,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部分是以涉嫌转移、藏匿金钱、车辆、房产等其他财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中,楼某是以拒不返还公章、财务章等相关证件的行为涉嫌拒执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系义乌法院首例行为拒执案。楼某的行为同样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裁判权威和执行的严肃性,对该行为的打击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04

郑某拒不交出查封车辆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0日,某铝合金店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江法院判决郑某归还某铝合金店货款2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仅归还2000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1日,某铝合金店申请执行,浦江法院立案后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郑某一直未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浦江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郑某名下车辆,并向其送达《追究拒执罪通知书》,要求郑某将车辆移交给法院拍卖处置。但郑某推诿阻挠,拒不交出车辆。

随后,浦江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浦江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传唤郑某。郑某认识到严重性,在配合公安调查的同时立刻付清了剩余货款。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明知名下车辆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不主动交出车辆仍用于其自身使用,明显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归案后分期归还了债务,未造成严重后果,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法院执行力度不会减弱,被执行人郑某明知相关民事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且法院已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的情况下,无视法院相关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将全案履行完毕,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05

唐某拒不执行、暴力抗法袭警案

基本案情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应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唐某在武义法院辖区,遂与武义法院事先沟通在辖区内执行。2021年7月21日6时30分,通城法院法警、书记员、辅警4人到武义县白洋街道某小区内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某执行司法拘留,唐某拒不配合,并采用抓咬、踢踹等方式袭击通城法院干警,造成4人不同程度受伤。7月21日7时,武义法院执行干警接到通城法院干警来电后,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并协助事件处理。经医院诊断,通城法院3名干警构成轻微伤。同日,武义公安局对唐某袭警一案立案侦查。

9月21日,武义检察院提起公诉。武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于11月3日以袭警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暴力抗法行为是挑战法律威严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本案中,唐某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触犯了刑罚。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法院对其刑事处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原标题:《金华法院高效为民执行、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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