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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房产的虚假广告构成犯罪案例探析  

2022-01-19 13: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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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房产的虚假广告构成犯罪案例探析

虚假广告罪是属于刑事案件,所以说是要公安或者检察院管理的,在网上或者是在街道中发现了虚假广告存在的事实,那么可以选择进行举报,当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就会构成犯罪。虚假广告罪是特殊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只能是由广告主、广告制造者以及发布者构成。案例探析如下:

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借用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在本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开发某小区项目,并委托被告人王某所经营的天津帝标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该项目房屋。唐某、王某在明知某小区项目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广告的方式进行对外宣传销售,称某小区是70年大产权房,可落户。2018年4月24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日,工商部门三次对某小区项目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唐某、王某在明知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董某某、曹某等多名购房者因唐某无力退款造成损失。 2020年5月7日,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陈官屯派出所报警。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唐某、王某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积极筹措资金退还了部分购房者的房款,降低了购房者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借用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销售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二街村集体用地上开发并对外销售某小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某小区项目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受唐某委托以其所经营的天津帝标置业有限公司向陈官屯镇二街村民以外的人员销售该小区房屋,对外发布某小区是70年大产权房,可落户等虚假内容的广告。2018年4月24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次对某小区项目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唐某、王某在明知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名购房者因唐某无力退款造成损失。 2020年5月7日,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赵忠跃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陈官屯派出所报警。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电商款370000元。被告人唐某、王某退还了部分购房者的房款及电商费。

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韩某、谢某等103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王某的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区行政处罚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才引进的相关材料,房地产开发手续,天津帝标置业经纪有限公司信息,小产权房六要件,龙煌公司工资表、团购协议,帝标公司与盛世百合公司的协议,帝标公司工资表、销售统计等,帝标公司服务协议、退款承诺及退款情况,申请退款表、回迁名单等购房明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税务登记表、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仍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定自首,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电商款37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结合被告人唐某及王某退还部分购房者房款及电商费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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