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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检察英模王勇: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基层检察工作

2022-01-20 18: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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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英模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勇

从一名会计专业大专生、行装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一名检察官,再到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他的成长经历与近些年基层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息息相关。近日,检察英模、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讲述了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转变。

以“如我在诉”情怀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

记者:“如我在诉”是一种换位思考,请您给我们讲讲是什么促使您有了“如我在诉”的想法,在办案中如何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王勇:说到“如我在诉”,就要提到我办理的一起非典型的申诉案件:退休的王老师在中户室看股票行情时,发现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购买了垃圾股,损失数万元。她怀疑是邻座的刘某作案,但一无证据,二不好定性,公安机关没立案,她就持续控告申诉。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和她解释“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她红着眼反问我:“我不懂你说的,当了一辈子老师,我现在连‘棺材本’都没有了,你知道我的感受吗?”这句话让我刻骨铭心。“为人民服务”不能是一句空话,检察官办案不能只考虑审查逮捕、起诉的风险,而应真正考虑老百姓的感受,考虑司法办案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这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也成为我的初心——办案对检察人员而言是工作,但对当事人来说是财产、健康、人生甚至生命。

近年来,很多刑事案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认定的结果与群众感情产生重大分歧,人民群众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因为群众不接受,就简单地视为法律不够完善或者需要向群众普法,就属于没有充分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对于该类争议案件,固然有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待完善的原因,但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躬身自问,难道不存在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问题?司法理念如果不转变,习惯于因循守旧、照本宣科,就不会有重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公正的动力。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应有“如我在诉”的情怀:我如果是当事人,当时该如何抉择?是否接受这个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当然,“当事人”不仅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我在诉”既要考虑自己是被告人时会做何种选择,也要考虑自己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时,在诉讼过程中有何诉求,能否接受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结果,还要考虑旁观群众、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能否接受。唯有站在不同角度全面地考虑问题,才能防止案件处理简单化,或者失去客观公正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我们,办案不仅要确保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还要力争案结事了。过去很多案件尽管处理结果公正,但被告人上诉率居高不下,部分被告人甚至在服刑后还常年申诉,矛盾并未彻底化解。如何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如何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我找到了答案。其间,行为人认罪,改恶向善;通过刑事和解等手段,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身心得到慰藉,被告人的对抗情绪减少,社会矛盾得以化解。

在办案中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勤奋学习,提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新时代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检察官应当注重提升业务素能,不断总结司法经验,破解难题,为人民群众解决好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二是保持求极致的精神,不断优化司法产品。一方面,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对涉案人员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因此,应当实实在在地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好。另一方面,选取典型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培育出精品案件,通过办好案件引领社会法治观念的养成,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三是敢于担当,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待。检察机关办案的底线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合规”,不能把“最低标准”作为目标,而应把爱民的情怀通过办案体现出来,使案件处理结果顺天理、依国法、有人情。

司法工作人员

应注重提升个人司法技艺

记者:您参与办理的“江苏昆山反杀案”等经典案例,推动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办理这类案件需要扎实的专业功底,对于检察官来说,该如何不断地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可否介绍一下您的经验或方法?

王勇: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新需求。新时代,检察人员不仅要主动与人民群众新需求对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充分运用法律智慧为人民群众解难题。一是见贤思齐,善于向身边的优秀同志学习。法律的精髓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实践工作是经验性极强的工作,大量实践中的难题无法在书本里找到答案,必须立足工作岗位,向身边同事学习,向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界等各界优秀同仁学习,学习别人如何讯问、出庭、答辩,如何记笔录、做文书、写文章,从而不断充实、提高自己。二是善于思考,笔耕不辍,推动实践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新时代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难题时,认真钻研法律理论,克服困难。另一方面,须提升个人司法技艺。面对各类新型疑难案件和法律问题,坚持以“钉钉子”的精神深入研究,结合实践经验破解难题,推出多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

检察官既是追诉者

也是无辜的保护者

记者:在您从检生涯中,还有什么印象深刻的办案经历与大家分享?具体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勇:2015年1月,我国实施禁止进口美国鸡爪等冻品的政策,在我们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复力公司、孙某某在香港将美国鸡爪出售给内地商户,内地商户再委托货运公司走私进入内地。在香港进口、销售美国鸡爪是合法的,复力公司、孙某某在香港将美国鸡爪卖给内地走私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通俗地说,游客在境外旅游时购买物品带回国内,超过入境免税额度而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涉嫌走私犯罪,那么对在香港合法销售物品的商家是否也以走私罪共犯处理?经研究,复力公司、孙某某与走私行为人是否有通谋、并提供实际的帮助行为是该案认定的关键,但孙某某对此拒不承认。听完承办检察官的汇报,我想没有证据,是不是只能对复力公司、孙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再扪心自问,我们有没有穷尽所有的方法?工作有没有做到最后一步?后来,我们从审查大量的电子证据入手,最终找到了行为人涉嫌走私的有力证据,可以认定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悔改,主动补缴税款。

接下来似乎应理所当然移送起诉了,但此时我又追问了自己一句,是否只有起诉才能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复力公司、孙某某涉嫌偷逃的应缴税款仅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低刑档。经深入调查我们了解到,孙某某为该公司雇用人员,并未因走私而额外获利,且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另外,孙某某系香港人,因患癌症需要定期检查,但因被取保候审临时租住在苏州,就医和购买药物存在困难。同时,该案多名同案犯均不认罪,案件审理结案时间难以预计。如将孙某某并案起诉,将使其在内地长期滞留无法返回香港,滞留时间大大超过可能判处的刑罚时间,对孙某某的健康及家庭影响巨大。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国已对进口美国鸡爪等冻品予以解禁,进口美国鸡爪已属于合法行为。最终,我们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件从不起诉到不起诉,一路走来,体现了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就是在依法追诉犯罪和传递司法善意之间不断寻求平衡,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好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自身的职能定位有明确、清晰的认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身份决定了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这一角色定位是检察官一切职能、义务的本源,包括:对侵害法益、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未涉嫌犯罪或罪行轻微的案件不予起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等,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这一角色定位下,检察官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应履行“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的职能。过于强调追诉犯罪会导致审查过滤职能失效,出现冤错案件。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100%把握才提起公诉,还是有95%定罪可能就提起公诉?财产犯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情节恶劣,但只有八九成把握,起诉时是否需要追加犯罪数额等等,需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厘清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价值追求,社会公众期待。如,对于环境污染、套路贷等案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在确定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犯罪数额认定等就要体现张力,即使只有80%甚至70%的把握,也要考虑追加犯罪数额;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案件,则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即使有90%甚至95%的可能,也不宜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犯罪者、无辜者”是两个极端,而大量案件属于中间地带,因此需引入“挽救失误者”的职责,寻求司法的平衡——对部分犯罪,在考虑事实、证据、法律基础上,还要考虑有无起诉必要性。其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一个公认的善举反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因此,对部分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检察官是否决定提起公诉需慎重对待。若机械地套用法条、司法解释,最终作出的决定群众难以接受的,检察官就要躬身反思。

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整体犯罪结构中,暴力犯罪、街头犯罪占比急速下降,网络犯罪等法定犯占比迅速上升,相当比例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在经营、生活中因一念之差,甚至是生活所迫,而去“犯罪”。这些人虽然可能只被判处罚金,却因此被贴上了犯罪标签,影响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今后的生活,类似这样的情形是否都有必要起诉,值得思考。在“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引导下,检察官应当对有起诉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处理,对有挽救可能的偶然失足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积极回应社会对公正、宽容、谦抑司法环境的期许。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用足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履行好追诉犯罪之人,保护无辜之人的检察职责,主动承担起法律守护人的角色,从而让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在检察工作中,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层检察院建设中

存在的难题亟待破解

记者:目前,基层检察院建设还存在哪些难点或瓶颈问题?

王勇:一是办案规范化有待提升。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叠加的背景下,三级审批制被摒弃,新的司法官培训机制和文书把关机制还没有建立。比如,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一些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文书制作训练的检察人员独自出具法律文书,效果不太理想。2021年初,我们针对补充侦查提纲类法律文书进行评查,发现12%的法律文书都存在格式问题,少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只有一句话,甚至个别有明显错误。此外,我在办理二审案件中也发现,一些一审讯问笔录简单地复核甚至复制侦查机关的讯问内容;审查报告简单地按照证据种类罗列;汇报提纲不分繁简,等等。二是检察机关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履行不到位。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少数检察官存在履行审查过滤职能不足、主动引导不足、变更思路不足等问题。有些检察官角色错位,仅把自己置于“端菜的位置”——认为对于案件质量,侦查机关是直接责任,自己只是监督责任;认为评判的角色由法院承担,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就直接移送法院;认为起诉书多写多错,“惜字如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是罪状式的抽象化概述,没有具体的犯罪动机、犯罪方式等足以明确该次犯罪“特质的事实”,忽视案件起因,甚至忽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情节。在庭审直播中,有些公诉人的庭审应对能力不强。三是“案多人少”矛盾仍有待进一步破解。目前司法实践中,非业务工作耗费基层检察官大量时间精力,忙闲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办案效率。基于此,如何在目前各项“繁简分流”的制度框架内,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模式,最大程度地释放司法效能,实质性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仍需进一步探索。

基层检察

当以能动的法律监督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您认为,新时代基层检察工作应如何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王勇:新时代法律监督不仅仅是诉讼监督,确保诉讼活动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抓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实质,更重视对实质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法律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以能动的法律监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能动发挥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司法实践中难免存在现有法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评价冲突,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法定犯的入罪标准更应慎之又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担负起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必须以人民为中心,认真把握立法原意和司法政策,杜绝“唯条文论”“唯数额论”的机械办案方式,在遵循文本法的同时也要时刻考量人民的利益,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履行好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个案引导、类案指引的方式,明确取证要求,引导侦查取证活动,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质化引导侦查,牢牢把握案件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为起诉扫清障碍;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各类办案指引,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打造互补共进的大控方格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生逢盛世是历朝历代中国人的梦想。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理想盛世,其核心指标之一是“囹圄空虚”。《礼记》中是:“省囹圄,去桎梏,止狱讼。”《管子》中是:“仓廪食而囹圄空。”《淮南子》中是:“法宽刑缓,囹圄空虚。”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须从做到“两个维护”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在司法办案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各类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犯罪,坚决严厉打击,降低社会风险隐患,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将原本单一的刚性、惩罚性司法向刚柔并济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转变,真正做到“人民有所呼,检察有所应”。如,通过实施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涉案民营企业、涉企人员等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促使其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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