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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 |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三)

黄石女性
2022-01-20 16: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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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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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妇联公布了2019-2020年度黄石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权益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指导。

近期,“黄石女性”微信公众号将持续推出妇女维权优秀案例,让更多妇女姐妹知法懂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权益,我保护!

陈某甲猥亵儿童案

办案单位: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办 案 人:吴 翔 陈玉洁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夜,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阳新县家的附近,见被害人陈某乙(女,案发时11周岁)与小朋友一起玩耍,遂起邪念,以给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5元和买零食为诱饵,骗其一起去某小学旁的小卖部买香烟,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该小学旁垃圾桶附近,被告人陈某甲趁天黑四周无人,先强行摸被害人陈某乙的手,后将手伸进被害人陈某乙的衣服和裤子,抚摸其乳房、肚子和抠摸其阴部。

办案过程及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寻求性刺激,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提出以下自辩意见:其没有抠摸被害人下体,其是隔着毛衣抚摸被害人的肚子,并没有伸进被害人的衣服里面。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其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抠摸被害人阴部的行为证据不足;2、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猥亵被害人下体的行为不成立,则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并非十分恶劣,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满足个人性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没有抠摸被害人下体、没有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里面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下体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本案案发自然,报案经过以及事态发展符合常理。本案系被害儿童被猥亵后回家告诉家人,家人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讨说法而发案,双方不存在矛盾,从利害角度分析,被害人的家人也不会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声誉为代价去诬告被告人。其次,被害人陈某乙陈述其被猥亵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等基本情况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关于其陈述前后存在差异的原因,其已做出了合理解释,亦符合被害人的年龄、智力和心理情况,故被害人的陈述可以采信。最后,本案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均系未成年人,其受年龄和客观环境的限制,其观察力、记忆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表述内容存在不一致、所述事实存在一定误差属正常现象,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亦与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相吻合,故上述证人证言可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实施了抠摸被害人下体等猥亵行为的基本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特别是猥亵儿童案件,常呈现出犯罪行为较为隐蔽,被告人拒不供认,在案客观证据较少,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较弱等问题,导致难以直接严格适用证据印证证明模式。而本案就是一起成年被告人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留守幼女的案件,公众较为关注,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中因客观证据较少、被告人拒不供述、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较弱等问题难以直接严格适用证据印证证明模式,为了解决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司法难题,在审理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更加注重了对立案程序合理性,言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并结合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猥亵儿童类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原标题:《巾帼普法 |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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