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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撞致颅脑损伤,法院判其自负四成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王奕澄  通讯员 江北轩
2022-01-27 16: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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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满16周岁的少年男性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时没戴头盔,与轿车相撞造成颅脑损伤,他需要承担责任吗?

1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上述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动车主李某未依法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与头部颅脑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电动车主的各项损失需自负40%责任。 

2020年7月4日,李某未佩戴头盔骑电动车通过一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医院诊断李某伤情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部骨折,胸部损伤,右肩损伤。

李某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6.5万余元。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其所需护理及营养期均给予90日为限。

交警部门就事故原因分析,轿车司机张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进入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记者注),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张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无法在赔偿方面达成一致,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22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以及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头部受伤,与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全案案情,近日该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责任。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李某在骑行时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而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害部位主要在头部,其未依法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与头部颅脑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李某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即张某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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