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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撷萃 | 2021公报案例、百优文书庭审、优秀案例分析苏州成果

2022-01-27 17: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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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2021年度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PART.01

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戴为军与台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变动戴为军岗位。后台玻公司依据年度考核排名,对排在末位的戴为军予以降职、降薪处理。戴为军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台玻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戴为军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施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ART.02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

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佳帆公司员工周付坤在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并从第三人处获得了误工费等赔偿。后劳动仲裁裁决佳帆公司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佳帆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都是劳动者因受伤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周付坤既已从第三人处得到误工费赔偿,公司则无需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判决佳帆公司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法院2021年度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案例

PART.01

李某芳等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安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某在驾照实习期通过神州汽车公司APP租赁车辆,合同约定公司应投保2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但实际投保的额度仅为5万元。神州汽车公司在能实时掌握安某驾驶轨迹的情况下,未对安某独自在高速上违规驾驶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安全提示和规制措施。后安某在高速上撞到严某四致其死亡。严某四家属李某芳等遂诉至法院,要求安某、神州汽车公司等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神州汽车公司应在未足额投保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该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及前述15万元以外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分时租赁的“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租车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在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法院2021年度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

“百场优秀庭审”案例

PART.01

韩国某银行诉某电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向韩国某银行借款200万美元,合同约定纠纷解决适用韩国法,并向我国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外债申报。后因电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引发诉讼。2020年12月9日,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电子公司承诺限期偿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银行则同意下调相应利率。

裁判摘要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是经最高法院批准、全国首个在地方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本次庭审敲响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第一槌”。本案标的额较大,且涉及外汇管制、外国法适用等问题,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庭审吸引40余万网友在线旁听,《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专题予以报道。

苏州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

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案例

PART.01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新百伦中国公司以被告深圳新平衡公司等生产销售的运动鞋带有与其运动鞋产品特有装潢相近似标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商标权侵权责任,并就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利润率等作出了说明,但被告对此未予有效抗辩及反证。法院判决深圳新平衡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裁判摘要

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了详细的计算方式及酌定参考因素,并对计算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的,若被诉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有力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

PART.02

姚某某挪用资金罪案

基本案情

为投资某一上市项目,韩某雷等投资人成立了一合伙企业,并以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姚某某有权对企业的投资事项作出决策。在资金被投入到上市项目前,姚某某在不影响资金使用目的的情形下,对企业资金进行了运作。后姚某某因该行为被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姚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摘要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管理权限,对合伙企业资金所进行的运作,符合商业运营的常理和惯例,未损害企业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PART.03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

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详情见上文苏州法院2021年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情况。

PART.04

伊某诉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伊某作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合法公开后,被贝尔塔公司经营的网站转载。后伊某要求贝尔塔公司删除相关文书,但该公司予以拒绝。伊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贝尔塔公司删除文书并赔偿损失。法院认定贝尔塔公司收到伊某请求后仍不删除文书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该公司删除文书并赔偿伊某损失。

裁判摘要

网络运营者利用网络公开等方式处理自然人已合法公开的信息,自然人认为网络运营者的处理方式对其不利、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公开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网络运营者仅以相关信息系通过合法公开途径获得为由予以拒绝,自然人主张网络运营者的继续处理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PART.05

牛某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

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牛某在注册成为滴滴车司机时,滴滴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司机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的,平台将永久停止服务,并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后滴滴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封禁牛某司机账户。牛某诉至法院,要求滴滴公司解除账户封禁,法院判决认定平台封禁账户合法。

裁判摘要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提供的合同中要求驾驶员“无犯罪记录”的,该条件虽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更为严格,但该条件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所设定,平台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封禁有犯罪记录的司机账户。

PART.06

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蒙某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云霆公司系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商,为在其站点从事配送工作的蒙某平发放工资,缴纳雇主责任保险,并进行考勤管理。后蒙某平因在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云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云霆公司认为蒙某平作为个体工商户承揽业务,双方系合作关系。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云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

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应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考勤、派单、工资发放等实质性管理因素,从而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仅以外卖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ART.07

孙某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在国电光伏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研发工作,系案涉专利的第三顺位职务发明人。国电光伏公司的母公司国电集团公司根据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安排,被授予了案涉专利,并将该专利对外进行了有偿转让。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国电光伏公司、国电集团公司支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其中报酬金额按专利转让价的10%计算。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共同向孙某支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共计42500元。

裁判摘要

1.获取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是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第三方有偿转让专利的,应当认为该转让行为也是一种实施推广行为,是实现专利权收益的重要形式。单位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关规定的,职务发明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为依据,主张单位从该专利的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知识产权集中管理模式,由集团公司对发明创造的研发和归属做统一安排和决定,导致研发主体和权利主体相分离的,职务发明人主张集团公司与相应子公司共同支付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报:研究室 陈启航

转自:苏州中级法院

原标题:《案例撷萃 | 2021公报案例、百优文书庭审、优秀案例分析苏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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