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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亟待完善

王婷婷
2022-02-06 16: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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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经济发展体量逐渐扩张,成就了不可小觑的中国特色经济增长模式,为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契机,但也带来了税收流失的风险和税收征管的挑战,直播营销中频频出现的偷逃税现象就是例证。要实现对网络直播平台经济产生的收益征税,就必须对相关税源进行有效监控,让相关从业人员承担与其财富相匹配的纳税义务。

然而,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跨界融合广、业务流动强、交易留痕难等特点,分散经营模式下纳税人的收入和其他业务信息比较隐蔽,传统征管模式和手段难以适应该领域的精准监管要求。针对直播营销经营者的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有必要夯实平台责任,建立完善的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化解网络直播经济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偷逃税行为无处遁形,保障税收公平正义。

一、我国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机制亟待完善

网络直播业务中,政府及税务机关并不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及涉税信息,而网络直播平台却具有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赋予平台方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既是经济效率的体现,亦是税收公平的根本要求。

目前,关于网络直播业务中的涉税信息报告义务,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探索,其中第30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第33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为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制度规范, 2021年4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商业活动作了专门规范,其中第8条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认证义务和信息报送义务,构筑了直播营销平台信息报告义务的制度雏形。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网络直播涉税信息义务仍存在制度建设的原则性、制度内容的模糊性等问题,其履行原则、实施范围以及例外情形的设置有待明确。

首先,从报送的主体范围来看,《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进行报送,其前提须建立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名认证”基础上,但对于这些主体是否依法进行市场登记抑或税务登记,直播营销平台只有“提示登记”的软约束力,难以实现对市场主体登记的硬性要求。

其次,从报送的信息范围来看,《办法》中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报送的信息内容主要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但身份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如何,以及何为“其他涉税信息”,尚不明确。

再次,涉税信息报送的例外情形有待明确。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从中可知,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成为登记的例外,但此时是否也相应地免除了平台经营者对这些主体的信息报送义务,并无规定。

最后,尽管《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但对于何为“必要措施”,报送的标准和界限为何,如何加强对纳税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等等,都未予细致规定。

二、域外已有平台运营商涉税信息报告的有益经验

为直面数字平台发展革新中的涉税信息供给不足难题,2020年7月,OECD发布《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卖家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以下简称《规则范本》),明确了平台运营商涉税信息报告的义务主体、报告要求、行政执行等。凡是实施《规则范本》的国家或地区,或不属于上述区域但根据这些区域法律成立或存在有效管理场所的平台运营商,需要履行必要的涉税信息报告义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平台和卖家的相关信息,前者包括平台的名称、注册办公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平台所申报的业务名称及预扣或收取的任何费用、佣金或税费等;后者包括卖家名称、主要地址、纳税人识别号、金融账户识别号、提供服务的数量及收益、房产清单及土地登记号(提供不动产租赁时)等信息。在信息报告的准确性方面,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执行多项尽职调查程序,通过设置除外卖家规则、必须收集的卖家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验证、尽职调查等程序,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无误。

此外,为确保信息报告的效率性,《规则范本》还规定了涉税信息报告除外原则,对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或个人服务等相关服务且上一年度总收益小于100万欧元的小型平台,促进成本分摊的平台(如拼车平台),以及除外卖家才能经营的平台(如大型酒店、政府和股票定期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公司),无需进行信息报告。

澳大利亚财政部也于2021年8月1日发布一项立法草案,要求对共享经济或零工经济中的平台施加信息报告义务,由电子平台运营商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报告有关参与其平台的卖家的身份和支付信息。

根据该草案,澳大利亚所有电子平台运营商将阶段性地纳入报告义务主体范围,2022 年7月1日起适用于短期住宿和拼车经济体的交易,从2023年7月1日起则需扩张到其他所有共享或零工经济体交易平台。从信息报送范围来看,可大致划分为卖家身份信息和交易对价信息两大类。前者包括卖方的法定名称或姓名,出生日期、地址、银行账户明细、ABN 或外国税号、电话及电子邮件等信息;后者包括向卖方支付的总款项、向卖方支付的总净付款、GST(商品与服务税)、其他费用、佣金、物业地址(如果交易与不动产租赁有关)等信息。

从信息报送的例外规则来看,根据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的这一立法草案的内容,某些特定的交易,如仅交换商品所有权/所有权的交易、金融商品供应交易、与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有关的交易不在信息报告义务范围。此外,无ABN下的预扣税交易、当卖方同时也是平台运营商的交易时,则不再具有信息报送的专门义务。此外,该草案还要求平台运营商提供信息应当受到《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法》(1988年)的约束,要求信息采集和使用遵循合目的性和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完善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路径

我国数字平台经济发展迅猛、规模大,构建与网络直播平台高速发展相协调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成为当下提升征税确定性、降低涉税风险的迫切诉求。为此,202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明确提出,要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考虑到我国平台运营商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制度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建议秉持包容创新、审慎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经验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加强制度完善:

一是继续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电子商务法》中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告的法治建设,为网络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的专门化建设提供合法前提。

二是应当强化市场主体的“商主体”意识,加快强制网络认证登记制度建设,对于未通过网络税务中心认证的经营者实行网络交易禁入,从源头上倒逼市场经营者不断提升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

三是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信息报告义务的范围,要求平台经营者在身份信息之外,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经营信息、收入信息、成本支出信息、税费信息等内容,通过信息的分级分类报送确保信息报送的“全面性”。

四是规定平台信息报告义务的例外情形,结合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模式的特征、交易频率等内容对信息报送的范围和类型进行管理,对于零星小额的交易信息、由其他第三方主体(如房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提供更有优势的信息,可以作为信息报送义务的例外予以明确。

五是应当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的保障,依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与隐私保障的合理平衡,确保涉税信息的采集、使用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以合理使用为原则、以比例原则为手段,确保纳税人的信息权利得到有序维护和保障。

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依法征税仍需信息护航。通过赋予直播平台负有报告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主体涉税信息的义务,精细规定涉税信息报告的原则、内容及其他配套履行机制,直播经营者的涉税活动即被纳入税收监管,如此,方能找到治理网络直播税收违法行为的“最优解”。

(作者王婷婷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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