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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渔民伙同亲属电捕鱼获利超40万,涉嫌非法捕捞被公诉
渔民林某甲伙同亲属陈某甲在广东北江佛山至清远河段电鱼并转卖给收购者,获利四十余万元。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
1月2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公开了上述案件。
起诉书显示,2020年1月至12月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广东佛山女子林某甲伙同其姨甥陈某甲利用林某甲的电拖网船在北江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河段,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草鱼(俗称鲩鱼)、鲢鱼(俗称扁鱼)、鲫鱼、鲮鱼等河鱼。
此后,二人将非法捕捞的河鱼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邓塘洲渡口或油金桥底销售给王某、陈某乙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4543元(其中,禁渔期非法获利人民币234091元,非禁渔期非法获利人民币210452元)。
起诉书认为,林某甲、陈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外,起诉书还提到,王某、陈某乙两名男子向林某甲在内的十余人收购河鱼,价值超80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
据清远新闻网2017年3月消息,珠江流域于2011年开始实施禁渔期制度,2017年,农业部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清远市北江流域继续实行禁渔,禁渔时间调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范围包括:北江干流及连江、翁江、琶江、滨江等五大重要支流。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7月消息,7月10日,广东省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该消息提到,要加大执法力度,从快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发现非法销售长江渔获物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同时追溯来源流向,协同有关部门一查到底,该移送的坚决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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