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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浦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浦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钦政通〔202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
西至浦西大道,东至新坪路(部分至浦东大道),北至和谐街,南至益顺街、龙珠街所组成的闭合区域,以及上述形成闭合区域内的周边50米范围为禁止燃放区域。
2.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中小学、幼儿园、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机构。
3.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码头仓储、石化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
6.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7.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在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提前7天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严格依法监督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燃放区域外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浦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的通告》(浦政通〔2020〕1号)。
附件:浦北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2022 年1月6日

来源:浦北之声公益宣传
原标题:《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浦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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