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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局三篇典型案例、裁定书获奖

2022-01-29 16: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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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宝山法院 上海宝山法院

喜报

近日,上海市高院作出《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法院“十大破解执行难典型案例”、“优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评选活动的通知》,上海宝山法院三篇典型案例、裁定书上榜!

分别是

1. 执行局法官助理张明旭、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李彤编写的“(2021)沪0113执6038号俞某申请执行汪某赡养、居住权纠纷案”(承办人:袁爱忠)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十大破解执行难典型案例”;

2.原执行局法官助理、现月浦人民法庭法官范鹤祥编写的“(2021)沪0113执6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合议庭成员:朱利华、朱珮、王丽辉)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十篇优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3.原执行局法官、现月浦人民法庭副庭长曲劲松编写的“(2021)沪0113执恢373号邱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五个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俞某申请执行汪某赡养、居住权纠纷案——积极探索解决居住权案件执行难问题新路径

▶执行案号:(2021)沪0113执6038号

▶编写人:张明旭、李彤

张明旭李彤

基本案情

居住权落实如何执行?上海宝山法院这样做……《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功能为保障居住权人稳定生活居住。本案是宝山法院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因其新颖性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居住权作为一项新用益物权,可以预见会更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但目前涉居住权执行案件不多,尚未形成执行完结的统一标准,因此探索中如何落实居住权执行,形成可供借鉴的普适性经验,是执行工作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居住权执行具有典型行为类执行的难点

居住权执行作为一种不可替代行为执行,只能由义务人本人亲自实施,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不能以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的执行措施执行,也不能采取替代履行措施执行。和财产执行与可替代行为执行相较而言,不可替代行为执行与被执行人人身属性紧密相关,在执行中往往面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配合度低,部分强制措施适用受限,内在矛盾复杂、难以调解等问题。此外,居住权往往基于家庭等特殊关系而设立,权利期限缺乏可预见性,往往以一种长期的形式存在,且居住权的附着会导致不动产财产价值评价降低。

二、居住权执行应关注权利人居住权益的实体实现

居住权登记完成仅意味着在程序上使得申请执行人登记为房屋的居住权人,不等于居住权执行已经完毕。居住权实现要落到“住”字上,使得居住权人对享有居住权之房屋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换言之,解决居住权人的居住问题、确保权利人稳定安宁居住才是居住权执行案件的根本目的所在。本案中,在申请执行人俞某与被申请人执行人汪某感情不睦、无法长期共同居住的现实情况下,执行法官另辟蹊径,通过被执行人另购房屋为申请执行人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既切实解决了俞某的居住问题,也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亲情关系的恶化。

三、居住权执行应以善意文明理念为指导

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本质属性之一,然而并非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都适合突出强制的属性,比如探视权、居住权等案件执行。虽然居住权执行目前尚未形成执行完结的统一标准,但是良好的执行效果却是居住权执行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执行居住权案件的过程之中务须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权利人生活安宁和不动产交易稳定,在充分研判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是否以强制措施介入到居住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灵活化居住权执行处置路径,避免激化当事人矛盾。

(2021)沪0113执6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编写人:范鹤祥

范鹤祥

裁定书简介

关于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本篇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行文流畅规范、言语简练,内容严密透彻、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具体明确表述申请执行内容、查明情况,实现情况,执行经过合理合规,强制措施规范完整,主文表述正确完备。亮点主要包括:一是执行程序总体合法合规,裁定书表述通俗易懂、说理透彻。二是执行措施适用张弛有度。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规定动作完成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采取失信措施时并非一刀切。严格依照失信规定将符合失信情形的被执行人才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执行措施规范完整,强制措施针对性强。严格依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要求,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和向登记机构调查,穷尽执行措施。

邱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牛入罪”切实从源头打击老赖违反限高令

▶执行案号:(2021)沪0113执恢373号

▶承办人/编写人:曲劲松

曲劲松

基本案情

邱某与赵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某于2019年8月将赵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需归还邱某借款4.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拒不到庭提供财产报告令。上海宝山法院在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多次通过“特殊渠道”订购高铁票,频繁往返徐州、诸暨等地。2021年2月5日,宝山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赵某上述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措,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处以罚款,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宝山法院根据与宝山区公安分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最终一举将以董某为首的黄牛公司成功打掉。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惩处。“枪挑一条线,棒打一大片”,宝山法院决定坚决打断了这条 “黄牛”与“老赖“建立的违法链条。

诚信是人民群众敢于创造、乐享收获的压舱石。诚信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限制高消费令等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更是实现国家诚信体系和法院执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黄牛”堂而皇之地向“老赖”兜售高铁、飞机票,把破坏法院执行当做敛财之道,这无疑是对诚信体系与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面对严峻形势,单纯在个案中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治标不治本。要想标本兼治,我们必须调整思路,要与有关部门一道形成诚信合力的闭环,补齐监管漏洞,持续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本案正是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对于这些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追查到底决不放弃,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作为全国第一起将向“老赖”出售高铁、飞机票的“黄牛”团伙入刑的案件,从源头上切实切断了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违法行为。也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见可感,让诚信社会的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原标题:《喜报!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局三篇典型案例、裁定书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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