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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湖案胜诉后13年仍未执行,多名省人大代表督促执结

李蒙/民主与法制周刊
2017-04-07 19:55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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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债权纠纷

为何复杂化?

2016年,《民主与法制》杂志以《九次判决五次生效,微山湖案为何十二年执行不了?》为题,报道了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诉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欠款纠纷,向被告追讨2000余万元的债务案的执行久拖不决的情况。此案自2005年6月第一次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至今的九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在凯旋公司承认债务、微山湖集团全部胜诉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5日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过法定的拍卖程序后,将凯旋公司位于济南市历山路142号的房产1-4层及地下一层以物抵债抵偿微山湖集团的债务。

2010年2月24日,泰安市中院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2009)泰执字第14-3《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局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过户给微山湖集团。济南市房管局分别于2010年3月4日、2010年3月5日在《济南日报》上刊登公告,注销了凯旋公司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在房管局内部微机系统里已经将该房产过户到微山湖集团名下,只剩给微山湖集团发房产证这最后一道手续。

随后,微山湖集团法人代表程平天天去济南市房管局催着发房产证,房管局却提出,凯旋公司没有交过户税款,税务局不给出过户税票,因此无法过户。微山湖集团主动提出代凯旋公司交过户税款,税务局先是很欢迎,发出手续同意微山湖集团代凯旋公司交税,但过了一天,又突然不同意了。2010年3月18日,在山东省税务局的督办下,微山湖集团通过济南市税务局代凯旋公司向国家金库济南市历下区支行缴纳税金155万余元,但历下税务局就是不给开税票,这笔钱后来在2010年11月16日被转账退回,原因是“汇入行有误”。

微山湖集团认为,国库号和历下税务局的账号都是保密的,都是济南市税务局给微山湖集团的,怎么会“汇入行有误”?济南市房管局一定要看到这套房产的过户税票才肯发证,微山湖集团拿不到,房管局就以此为借口,停止办理过户手续。

这样七拖八拖,拖到了2012年4月,在微山湖集团第四次拿到胜诉的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山东省高级法院又“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裁定将此案指定济南中院执行。当初此案是因为济南中院执行不了,才裁定给泰安中院来执行,泰安中院执行了3年,没有结果,又裁定回济南中院执行。但是,济南中院至今未执行结案。

此案经新华社、《大众日报》《济南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20余次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大、济南市委、山东省高院等重视,多次对本案批示,最高法院执行局多次派人到济南中院督办。2014年6月,济南中院报经最高法院、山东高院同意,发出(2012)济中法执字126-2执行裁定书,认可泰安中院(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以房抵债”给微山湖,同时终结执行本案。在该终结裁定书中,也确认了泰安中院就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抵债裁定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山东省高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泰安中院(2009)泰执字14-3“以房抵债”的裁定书合法有效,本案执行终结。

2014年6月,在济南中院发出新的裁定认定泰安中院当年执行有效后,济南税务局文东所还是没有收取凯旋公司的过户税款。2015年1月22日,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给微山湖集团出具了答复函:“因你单位所反映的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房抵债的缴税事项,是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涉税事项,所以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提供涉税资料及凭证后,我局将依法处理。”

5月28日,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向微山湖集团出具了《补正资料告知单》,告知需补充提交抵债房产的营业税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登记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单位将予以受理(抵债房产过户)”。这样又回到了抵债房产的过户营业税完税环节,成为办理房产证的先决条件。如同5年前一样,因为税务局不收税款,所以房管局不能办理房产证。

也是在5月,微山湖集团通过济南市政府复议程序,市政府法制办裁定济南市房管局依法给微山湖集团办理“以房抵债”的房产证。此裁定刚送达市房管局,2015年7月9日,济南中院执行局突然向微山湖集团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执行裁定书,以“执行标的额计算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提出“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5年11月16日,济南中院执行局又向微山湖集团公司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7号执行裁定书,违法撤消了(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和泰安中院(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

经过认真梳理,微山湖集团发现,济南中院先是以126-6裁定“执行标的额计算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将案件中止执行,随后又作出126-7号裁定,将126-2、126-3、126-4号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全部予以否定,同时将山东高院128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凯旋公司所提本案超标的执行和执行回转的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的裁定)也予以否认并撤销(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裁定)。济南中院为何能出尔反尔,为何能一纸裁定撤销上级法院山东高院的裁定,令人费解。

微山湖集团认为,为了达到减少执行标的额计算的目的,济南中院根据人民银行已经废止的规定计算逾期贷款利息;为达到保护被执行人房产的目的,济南中院用曲解法律条文的方式,撤销了同级法院泰安中院早已生效的以房抵债的裁定。

最富有戏剧性的是,微山湖公司和凯旋公司都认为济南中院126-6、126-7裁定错误,都认为泰安中院的14-3裁定济南中院无权撤销,都同时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向山东高院提出复议。

案件引起多方关注

如此反复多年的案件,引起了山东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2015年及2016年山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张长安分别就此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反映材料,山东省高院分别予以督办,责成济南中院认真核查并给予回复。但是,这两次的回复却出现自相矛盾情况。

2015年3月,济南中院给山东高院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张长安的汇报中称:“确认泰安中院14-3裁定书的继续效力,当时没有给微山湖办理抵债房屋过户,微山湖应该去找泰安法院,与济南中院无关。”但是,到了2016年5月,济南中院给山东高院和张长安委员的回复又变成了“济南中院于2015年12月撤销了泰安中院14-3裁定书,所以不能给微山湖过户了”。

2017年2月9日山东省两会期间,张长安再次就微山湖集团与凯旋公司债权纠纷案向山东高院提出意见,主要针对案件裁定执行、执行力度和方式方法、同级法院裁定撤销和排除干扰坚决执行等方面,目前该意见尚未得到山东省高院的回复。

张长安告诉本社记者,微山湖集团诉凯旋公司债权纠纷案事实比较清楚,之所以出现多达九次开庭审理、12年无法执行结案的情况,不仅是案件当事双方博弈的升级,幕后不排除司法机关人员的暗箱操作,恶意制造障碍,干扰执行,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此外,在2016年8月本社记者采访报道此案之后,多名山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向山东省人大内司委提出《关于依法尽快执结泰安中院(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书的建议》,建议山东人大内司委关注此案,行使人大监督权利,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据本社记者了解,几位人大代表尚未接到山东省人大内司委的回复。

2017,微山湖案能否执行到位?

微山湖集团认为,济南中院下达126-6号和126-7号执行裁定书的行为既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无任何法律依据,系程序严重违法,执行行为严重违法,应予立即撤销,其行为不仅给微山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本社记者梳理发现,此案目前的执行焦点是2015年7月9日济南中院向微山湖集团下达执行裁定书中,以“执行标的额计算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针对此案的“执行标的额计算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微山湖集团亦多次书面告知济南中院,最高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判决书中已经非常明确本案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另行支付”。关于欠款数额以及利息问题,在山东省高院二审中,微山湖集团和凯旋公司均认可山东省高院(2008)鲁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欠款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山东省高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额应如下计算:本金1982万元,截至2004年9月20日的利息106万元,以本金1982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即万分之二点一另行计付利息;其间如有还款,应按照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至100%。”根据该规定,本案判决的逾期贷款利息如何计算已非常明确清晰,根本毋庸请示。

2017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狠抓执行队伍作风建设,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消极执行、滥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以及执行中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等现象,促进执行工作作风根本转变,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变化、新气象。

(原题为《山东微山湖案执行还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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