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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相隔千里的当事人不见面化解纠纷,这个调委会是怎么做到的?
时先生
太感谢你们了,
没想到这么快解决了我的烦心事,
你们是真正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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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朱泾镇调委会接到来自东北辽宁的一当事人电话,对镇调委会迅速化解一起在学校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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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儿子在朱泾一职业教育学校求学时,因学校淋浴房玻璃爆裂导致脸部受伤,学校支付了第一次医疗费用后,时某儿子毕业返回老家。因治疗需要,时某儿子于2021年在辽宁老家进行了二次手术,但校方拒绝支付第二次医疗费用。时某父亲寻求镇调委会帮助。
调解过程
寻找事实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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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通过多个部门的沟通联系,终于与时某儿子当时的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表示,时某在学校受伤确有其事,但是对于赔偿一事自己并没有决定权,需要学校领导做决定。后来,调解员又与校方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校方态度。
找准争议关键点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78/518/278.jpg)
调解员了解大致情况后,立刻与时某再次核实相关情况,时某表示当时学生受伤后,校方将时某的儿子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治疗,等到时某达到上海后,医院已经开展了相应的治疗,当时医生向其表示等到伤口基本愈合后,可能会留下伤疤,需要进行第二次的整容费用,但是并没有在病历卡等相关证明上书面表示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
校方也抓住这一点,认为时某儿子的第二次医疗费用是整容费用,不是必要的救治费用而不愿意支付。校方同时也提出疑问,认为时某在辽宁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有故意虚报医疗费用的可能,要求时某起诉,到时法院判多少学校赔多少。
打通纠纷断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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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针对校方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回应。调解员告知学校,时某的儿子在学校上学期间因玻璃爆裂被炸伤是事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时的监管方,应当对学生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时某儿子的第二次治疗虽然不涉及其身体健康,但是也属于因此次意外发生的必要医疗费用,学校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调解员也询问了上海相关医院类似的治疗费用,与时某儿子在辽宁的治疗费用大体相当,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校方。眼看学校方立场已经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运用“同理心”引导校方,如果让时某来上海打官司,疫情原因不说,来回的路费和住宿的开支加起来也不少钱,时某又是下岗工人,家庭条件也不宽裕,希望学校能站在时某家庭角度考虑问题。
调解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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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方面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终于答应赔偿时某儿子的第二次医疗费用。第二天,调解员与时某取得联系,时某表示已经收到学校方面的转账。一起相隔千里的调解案件终于成功化解。
案
例
点
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此次的淋浴房玻璃爆裂,学校无法证明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保障学生安全,而且第二次治疗费用也是因在学校受伤而起,学校理应赔偿。同时学生如果在学校发生意外事件,学校方面和学生家长都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相隔千里的当事人不见面化解纠纷,这个调委会是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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