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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购起纠纷 法官建群调解解忧愁

2022-02-08 1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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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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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平罗法院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起熊孩子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购物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定纷止争。

2021年12月,13岁的张某用其母亲手机在某网络平台“周边大本营”微店进行消费,通过其母亲支付宝花呗购买5700余元的明星周边产品,其母亲发现后与网络平台沟通要求退款,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主审法官在初步审查双方证据后,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一步了解张某父母的真实诉求及微店经营者对消费者认知程度的掌握情况,在给双方释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希望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微信群调解

考虑到已近春节,微店经营者已经订购了张某购买的明星周边产品,张某父母也有为孩子购买新年礼物的意愿,微店经营者丰某在北京,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干警与张某母亲及微店经营者丰某建一个微信调解群,经过多次沟通,张某母亲同意选三件孩子喜欢的明星周边产品作为孩子的新年礼物,其他部分款项丰某同意退还。在春节期间,张某收到其想要的产品,并将开箱验货的视频发至微信调解群,丰某将退回的货款发至微信群,由张某母亲收款。上班第一天,张某母亲将撤诉申请和收款收货证明提交法庭,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地解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张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也存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错,应承担监护失职的责任。

平罗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微信号 : plrmfy

新浪微博:@平罗法院

供稿:马瑞玲、陆佳楠

原标题:《未成年人网购起纠纷 法官建群调解解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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