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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景泰两任财政局长涉滥用职权贪污行贿,分别领刑
白银市景泰县两任财政局长先后利用职务,或受人指示或因个人利益直接驱使,分别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4月14日,该案经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前任局长犯滥用职权罪,后任局长犯贪污行贿罪分别量刑。
法院一审查明,汪某在2009年担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受时任甘肃省景泰县县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指示,准备40万元现金并交予张某某,后汪某用虚假发票在景泰县财政局财务报销冲账。
闫某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接任汪某景泰县财政局局长一职,利用职权先后7次向县长张某某行贿28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间,闫某数次从财政局财务支取借款25.5万元,后虚开两张金额为8.5万元和7万元的住宿发票及10万元餐票冲账,将该款据为已有。将其中6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以个人名义送给了张某某,15万元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剩余4.5万元自己花销。
2009年年底,闫某与县长张某某商量以申请企业技改费名义套取现金,后闫某和甘肃寿鹿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商定,该企业分两次申请技改费400万元,后将其中的70万元扣下(以企业名义给县委购置丰田霸道车1辆),余款330万元分多次提出现金后交给县财政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将全部款交给闫某。闫某将其中的28万元分7次送给张某某。
红古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在其工作中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0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闫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5.5万元,并将其中的10.5万元予以侵吞,构成贪污罪,向县长张某某行贿28万元,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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