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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主权债务:问题与出路

2022-02-12 19: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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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指出,把基础设施“硬联通”作为重要方向,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把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作为重要基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国经济普遍下滑,财政收入减少;与此同时,为了抗疫和恢复经济,政府加大开支,债务水平持续高企。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低收入国家;它们在抗疫的同时,还要偿还巨额外债。因此,如何机制化应对低收入国家债务问题,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任务。

根据二十国集团(G20)共识,高质量涵盖若干衡量维度,其中包括借款国的公共债务是否可持续问题。债务可持续是指在满足借款方融资需求的同时,保障其还款能力。债务可持续是金融机构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关乎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关乎借款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共债务也称官方债务或主权债务,一般包括政府所欠债务和由政府担保的私主体所欠债务两类。公共债务的涵盖范围,既包括公共债务主体所欠的内债,也包括外债。在所欠外债中,既包括欠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债务,也包括欠外国私营部门的债务。

2017年起西方智库持续渲染中国对外援助的“债务陷阱”问题。例如美国智库研究了100个“一带一路”主权贷款合同后,得出如下结论:一,中国债务合同不透明,体现为要求借款人承诺保密;二,合同中含有优先债权人地位条款,不符合巴黎俱乐部“可比待遇”原则,也违反G20共同框架下中国作出的“可比待遇”承诺; 三,利用交叉违约(cross-default)条款实现对借款国政策影响的最大化。该报告也承认,这些结论或贷款条件并非中国独有,也见于其他国家的主权贷款实践。但是,这些研究报告持续不断渲染“债务陷阱”问题,已经对“一带一路”的声誉和高质量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际社会积极利用多边债务协调机制,应对低收入国家债务问题,先后达成如下共识:G20《暂缓最贫困国家债务偿付倡议》(简称缓债倡议),《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简称共同框架),以及特别提款权(SDR)普遍分配方案。这些措施客观上有利于缓解“一带一路”债务问题,但建立应对“一带一路”债务问题的长效机制,依然刻不容缓。

二、中国方案

认识和解决“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借款国的债务结构。中国确实是不少“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的主要债权国,特别是巴基斯坦、安哥拉、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缅甸等国的最大双边官方债权人。但是,在另一些“一带一路”国家,中国的双边债务占比并不高。以西方智库经常提及的斯里兰卡为例,在斯里兰卡债务结构中,中国债务占比较少,仅占10%,且期限长、利率低。 “一带一路”不仅不是“债务陷阱”,还帮助斯里兰卡避免了西方的“债务陷阱”。

其次,要从长期性视角认识“一带一路”债务的性质。“一带一路”投资重点是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和产业园区。从短期看借款国债务增加了,长期看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因为这些项目都是促进投资、增加出口、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和有效手段。中国自身的发展就是从打破“既无外债又无内债”思想束缚、向日本政府和世界银行举借外债开始的。成功的关键是搞清投资方向,最终实现投资收益大于融资成本。 “要想富,先修路”,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发展经验,不仅在中国管用,也在其他亚洲国家得到应验。今天更多的国际开发机构也在大力倡导基础设施投资。因此,评估“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要把这条中国经验加进去,要体现“一带一路”投资收益的长期性特点。

再次,在制度规范层面应对债务可持续问题。早在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就与英国、瑞士等27国联合发布《“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呼吁“在动员资金时,应兼顾债务可持续性”。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又呼吁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其中一项关键议题即解决债务可持续问题。为此发布《“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下称《分析框架》)。《分析框架》是“非强制性政策工具”,旨在为各类金融企业进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由金融企业自主选用《分析框架》评估“一带一路”低收入国家债务情况。《分析框架》以IMF和世界银行《债务可持续框架》(DSF)为基础,兼顾“一带一路”国家国情和发展实践,是“一带一路”版DSF。

三、政策建议

第一,推动中国倡议的《分析框架》多边化。《“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是一个多边软法机制。但作为其配套实施机制,《分析框架》却是以中国财政部名义发布的单边文件。因此应推动《分析框架》多边化进程。相比世界银行《债务可持续框架》(DSF),中国的《分析框架》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反映“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期限较长的特点,克服了DSF不足,后者存在反投资偏误,限制了长期的经济增长。另外,《分析框架》有志于成为新成立的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MCDF)的配套政策工具。鉴于MCDF是多边机制,且业务范围超越“一带一路”,为了与MCDF保持一致,《分析框架》亦亟需多边化。在推进多边化过程中,《分析框架》并非要取代DSF,而应与DSF互补互益,致力于债务可持续的共同目标。

第二,推广亚投行债务分析和信息披露的做法。亚投行在评估借款国债务状况时,采用“长期性视角”,符合多边开发银行的传统做法;债务评估的长期性视角可以追溯至二战后期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谈判史。亚投行法律赋予亚投行获取借款国外债数据的权利。而此项权利被纳入亚投行对外签订的所有主权支持贷款合同,转化成为借款国的合同义务。例如,阿塞拜疆天然气管道项目是亚投行投资的标志性项目之一,实现欧亚能源管道互联互通,战略价值和影响力极大。亚投行详细分析该项目借款人SGC公司(阿塞拜疆全资国有企业)和作为担保人的阿塞拜疆政府的债务情况,指出该项目融资规模高达86亿美元,短期内可能造成阿塞拜疆债务压力,但长期看投资收益巨大,可以实现债务可持续。借鉴亚投行做法,“一带一路”项目可在《分析框架》指导下,详细评估借款国的债务情况,对借款国还债前景作出展望,提升“一带一路”债务透明度和债务可持续分析水平。

第三,尽早启动加入巴黎俱乐部谈判工作。西方批评中国在国际主权债务领域不透明、不合作,作为贷款方不公布贷款数据,也不要求借款国公布;在债务减免时习惯单独行动,极少与其他债权人协调;处理债务碎片化,没有一套制度体系。为了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问题,中国需要提升自身债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提升在国际上的议程拟定和规则制定话语权。巴黎俱乐部作为官方双边债务重组的主要国际平台,中国不能长期缺席;巴黎俱乐部也需要吸纳中国等新兴债权国。中国加入巴黎俱乐部将是共赢。与此同时,巴黎俱乐部需要进行必要改革,例如:借鉴吸纳中国处理债务的有益经验,包括纳入考量生产性领域投资对于GDP长期增长的影响,展现必要的灵活性;作为债务重组的对等条件(conditionality),应当限定于经济改革议程,避免肆意干预借款国内政。近年来,在G20场合以及与巴黎俱乐部一些主要成员开展双边财经对话时,中国均表态“将继续常态性参加巴黎俱乐部会议,并愿意发挥更具建设性作用,包括进一步讨论潜在的成员身份问题”。G20缓债倡议和共同框架开启了中国参与多边债务协调的历程,预计将加快中国加入巴黎俱乐部的进程。

(作者:顾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节选自《“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的软法路径》,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立场无关,文责自负。引用、转载请标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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