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村民有权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吗?

2022-02-11 11: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原创 农视网 农视网 收录于话题 #《三农三人谈》 25个

民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立法的核心目标就是要

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

实现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对于很多农民朋友来说

土地就是赖以生存的依靠

房屋就是家

农民朋友们该如何保护好

他们的土地和房屋?

在民法典的物权编里

就做了详细规定

《三农三人谈》节目

特别邀请了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和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笃振

做客演播室

为大家解读

关于土地和房屋的一些权利保护

↓↓↓

▲ 完整视频 |《三农三人谈:这一年,民法典带来什么改变?(下)》

目录索引

征收土地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协议搬迁”必须双方自愿

农民的土地流转不能强制

村民有权查阅复制村集体资产的资料

小产权房如何区分对待?

民法典为什么要设立居住权?

01

征收土地

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征地拆迁是村民们非常关心的话题,而在这方面民法典规定,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一定是要为了公共利益。那么,这项规定具体是什么?公共利益包括什么?我们该怎么去认识它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民法典规定的只能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集体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因此只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就不得实施征收行为。

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比较模糊的一个界限,目前来说立法上没有清晰的界定。原来公共利益界定得比较宽泛,比如说当地的经济发展,曾经也会被作为一个公共利益。但是,现在我们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为了保障集体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保障人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就逐渐地在对公共利益进行限缩和界定,使它的范围有所缩减,纯粹的经济行为不再被界定为公共利益。像公共利益必须是,比如说军事,为了国防安全或者是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到所有社会大众的,或者是涉及到生态文明建设,才可以界定为公共利益,不能仅因为某些地区单纯的经济发展作为公共利益,更不能因为某些开发商等个人的利益,然后就界定为公共利益,这样是现在的法律所不许可的。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笃振:

征收实际上是对于产权人物权的一种侵犯,什么时候才能实施这个行为,只能是为了更大的、更广的、更重要的利益。但是问题的争议点,不是说公共利益是不是征收的一个前提,而是说认定为哪一种行为是公共利益。比如说商业开发行为,征收完了以后是进行房地产开发,他们可能说这是我们依据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一个项目,两种说法其实都对,按照政府的标准就是符合公共利益。

那么,在遇到争议时要个案去分析了,协商是肯定协商不成的,比如说在进行一个征收决定的诉讼当中,审判机关可以来认定这个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02

“协议搬迁”必须双方自愿

事实上,有一种情况不是强制征收土地,而是以协议搬迁、协议解决的名头予以转让。那么,这种类似的说法或者做法是合法的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协商把土地所有权予以转让的,因此如果要把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那就只有征收这一条途径。但是就土地上的使用权,就是我们讲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我们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因为新旧城改造或者是棚户区改造等等,主要涉及的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个时候,我们叫做自愿原则或者叫意思自治原则。如果真的能够达成这个协议,是充分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是合法的。

那么,一旦出现有强迫的行为,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强制的现象要看它达到什么程度,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这项涉及刑事犯罪,这样的可以报警;如果涉及只是行政违法,能通过行政诉讼;如果涉及民事的,像合同是你强迫我签的,后来我反悔,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以胁迫的形式订立的合同,那么我可以起诉到法院,撤销该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所以它有各种各样的救济途径,要针对不同的情形。

03

农民的土地流转不能强制

说到权益的保障,现在在土地流转当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比如说某地要做一个300亩的种植项目,中间有几块地,张三、李四、王五三家的地在中间,而周围的农户都同意土地流转,但这三家可能因为缺乏年轻劳动力,考虑到将来生计的问题,他们还要以地为生,所以就不同意流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是不是合法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这是完全不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这是私人财产,属于个人的权利。除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去征收的情况,其它的都不能强制放弃个人财产。尊重民事财产权,这是我们民法最基本的原则。

04

村民有权查阅复制

村集体资产的资料

村民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去了解村里的集体资产有哪些?如果被侵占应该怎么办?如果村里公开的一些财务账目,数据特别简单,比较粗疏,村民无法了解到村里集体资产收支的具体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笃振: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村民集体组织对这个集体财产的情况,有义务向集体成员进行定期公布公示,村集体组织成员也有权利来进行查阅和复制相关的资料。村委会有定期公开村务的责任。

我在山东寿光承办过涉及到村务公开的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当时是村民是提出了村务公开,村委会没有搭理这茬,就没有公开,然后向寿光市政府提出了一个责令公开的申请。寿光市政府也确实向村委会做了一个责令公开的书面的通知,但是村委会仍然是不理会,拒绝公开。村民又去找市政府,市政府说你看我们已经发放了书面的责令通知了,我们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了,但是村民觉得我知情权还是没有满足,所以说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实质上是一个不作为的行为,因为没有设定期限,没有后续跟进看是不是真的公开了,有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再进行一个督促,没有采取这些措施。

05

小产权房如何区分对待?

我们了解到,小产权房也是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小产权房?如果说有了小产权房,在补缴相关的费用之后,是不是就可以合法地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所以在我们法律上是没有对它明确定义的。通常情况下,凡是不符合我们商品房可以入市交易条件的,我们都把它叫做小产权房。换句话说,为什么不能入市交易的这些房屋,可能在某一个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比较常见的一种就是过去在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承建开发的房产,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集体土地是不允许出让,不容许开发商品住宅的,因此在这上面开发了商品住宅以后,是无法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也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实还有更为严重的就是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有的是占用耕地,甚至有些建了别墅,也被叫做小产权房,但这种实际上严格来说就是违法建筑物,所以我们会看到某些建筑物是被强制拆除了,就是因为它是属于严重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是要消除这种违法状态的。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笃振:

小产权房当中的一些实质上的违法建设,咱们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说放宽了,而是越来越严格了。比如我记得在2020年,自然资源部出台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明确规定了对于乱占耕地建设房屋,以及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设的房屋,还有城镇居民违法购买宅基地这种小产权房是禁止通过登记的方式让其变成合法化。大家如果要是说购买小产权房,一定要慎之又慎,风险极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但是有的我们也要理性看待,比如说是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建设用地,仅仅是因为当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出让,但是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时候,集体是可以直接出让。现在的法律是符合出让,并且符合归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开发商品住宅,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转化为合法的建筑物,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进行相应的上市交易,所以就是要看具体的小产权房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形。

那么,城里人可以去农村购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面的房屋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如果是集体通过出让,它就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这个程序是参照适用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这个时候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是没有问题的,就跟我们城市的商品住宅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看开发商所开发的住宅小区,它是不是具有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没有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只有有了这些以后,我们所说的商品房才是合法的,并不是说所有的在集体土地上都合法。

06

民法典为什么要设立居住权?

有村民朋友表示,已经有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实际上就有了居住权了,那么在民法典当中,为什么又要设立居住权这项规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这就是我们法律上理解的居住权和老百姓所讲的居住权是两码事。老百姓所讲的居住权,只要我能住的权利就叫居住权,我可以是房屋所有人,可以居住;我租了一套房子,也可以进行居住;我的朋友借给我一套房子,我也可以居住,都有居住的权利,所以说居住的权利和居住权不是一回事。

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居住权的期限内,个人就像房屋所有人一样,为了生活占有使用,像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样,即便是房屋所有人也不能干涉我的占有使用。

更关键的是,如果我有了这个居住权,房屋所有人再把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死亡的时候,房屋财产被继承人继承了,那么新的房屋所有人包括买受人、继承人,是不得干涉我的居住权的,换句话说是不能跟我要走的,我还在这个期间内有权居住。但是反过来,如果我没有居住权,我又不是房屋所有人的话,我的朋友借给我一套住房,说10年之内可以进行居住,借用给你,但是我的朋友如果把房子卖了,新的所有人就可以把这个房子要回来,或者说房屋所有人死亡了,继承人可以把这个房子要回来。

如果两位老人结婚了,他们之间没有孩子,房子是属于其中一方老人的,如果这位老人去世,他立遗嘱说,这个房子留给他自己的亲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对方没有房,法律是不是就要保障另一方的居住权?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笃振: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产生是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是基于遗嘱的规定,这个老人他是否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这要看原来的房屋产权人在遗嘱当中有没有设定这个老人的居住权。如果没有设定,我认为就不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内容来主张他的居住权。

以前如果说有人要立遗嘱,就说明对方有居住权,现在如果不说明对方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还是不享有居住权,那到底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居住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

我举一个例子,我们有一对老夫妻,两个人不是原配夫人,丈夫有婚前财产,一套住房,然后跟他配偶结婚,结婚以后,他快去世的时候,他并不想把自己的住房所有权,遗留给他的配偶,他还是想把自己死亡以后,把自己的住房所有权遗留给自己的子女,让自己的子女继承,这也符合人之常情。但是,他同时也还希望自己的配偶能够有房居住,于是他遗嘱的安排是房屋所有权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但是给自己的配偶创设居住权,这个遗嘱在现在民法典的情况下完全有效,他的子女取得所有权,他的配偶取得房屋居住权。只要他配偶没有死亡之前,就一直可以居住在这个房子里边,他的子女不得将他的配偶驱逐出住所,否则他的子女就侵害了配偶的居住权。

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没有居住权的情况,同一个遗嘱,他的子女取得了所有权,他的配偶也取得一个叫居住在这房子里边的权利,但并没有取得现在物权的居住权。区别在哪里?区别在如果他的子女把这套房子卖了,卖给第三人的时候,第三人就不承认你配偶的居住权了,这是在没有民法典的时候;如果有民法典的时候,第三人也必须要承认居住权,所以他再卖了,仍然居住权对买受人是有约束力的,买受人所买的房子上面就带着一个有居住权的这么一个负担的房屋,这就是最重大的区别。所以,我们叫居住权作为物权它就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它最核心的。

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

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大法

同时它也是我们生活当中

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

民法典展示了

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和高度

也营造出了一种全民信法、

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

真正的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记者|李媛媛 摄像|刘树文、李江杰

原标题:《村民有权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吗?》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