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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购买的手机激活后,还能退货吗?

2022-02-15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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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激活后,消费者临时改变主意,不想买了,并拒不支付手机款,是否有理?近日,忠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汪某手机损失1300元。

案情简介

汪某在忠县马灌镇从事手机销售、维修服务。2021年11月,刘某因手机进水无法使用,到汪某处维修,因无法修理好,刘某请汪某推荐一部新手机。经仔细比对,刘某决定购买某品牌的一部手机,并与汪某协商确定价格为2800元。随后,刘某请汪某将手机激活,插好电话卡、安装相关软件。之后,刘某使用新购买的手机给其女儿打电话,在其女儿的劝说下,决定不再购买。汪某则认为手机已激活,不能退货,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因双方未协商一致,汪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手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刘某在其女儿的劝说下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汪某认为案涉手机激活后,只能当二手手机处理,现价值1500元,故要求刘某赔偿手机差价损失1300元。该院认为,因手机已激活使用,影响第二次销售,且原告的主张较为公平合理,故酌情认定案涉手机差价损失为13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因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具有特殊性,群众在购买过程中,应注意详细了解商品性能,认真阅读商品退换货规定,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商品,避免因撕毁包装、激活产品后,无法退货造成损失。若是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消费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购买的手机激活后,还能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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