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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民法总则是民主立法的生动诠释

魏哲哲/人民日报
2017-04-27 07:20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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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方式听取意见、凝聚共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问: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哪些方式听取意见,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性?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以2782票赞成高票通过,完成了党中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通过后,社会各方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充分说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党心、民心,也说明了民法总则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回应了人民的关切,得到了人民的拥护。

在民法总则立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张德江委员长多次强调,民法总则制定要尽最大可能广泛凝聚民智、汲取民意,特别是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直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形成“最大公约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民法总则过程中,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分别主持召开了四场座谈会,与会代表来自社会各方面,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次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听取群众的建议和要求;两次将草案印送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此外,还进行了一种有益的探索,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立的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解剖麻雀”,深入研究具体问题,提高了立法的精细化水平。人民群众以极大的热情参与民法总则这项立法工作,为民法总则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就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客观规律和基本法理,不断推敲琢磨、精益求精的过程中,逐步得到完善的,是一部饱含立法人使命担当、责任意识和工匠精神的精品立法。

问: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很多很庞杂,是如何整理吸收的?

答:三次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中,总计有15264位社会公众,对民法总则提出了69386条意见。此外,还有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法学研究人员等各界人士通过邮寄或快递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每次公开征求意见后,都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修改。或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或是对草案规定进一步完善,或是使草案内容更通俗易懂。

首先,针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对涉及民法总则实质性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反映集中且具有基本共识的意见,进行吸收明确;对虽有争议,但没有原则性分歧,且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和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意见,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为民法典分编及民商事单行法作具体规定留有接口;对仍有较大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且暂时没有把握的意见,在民法总则前期草案稿中暂不规定,进一步研究论证。

问: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热议民法总则,能否举例说明如何吸纳代表建议的?

答: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700多位代表对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这些意见,并充分采纳,对草案作出了150多处修改。比如根据代表的意见,增加了保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予以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民法总则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代表意见作出的150多处修改中,近半数是对草案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其它文字性修改对于保证立法质量也极为重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向有关代表逐一作了解释说明,得到了代表们的充分理解。

(原题为《民法总则是民主立法的生动诠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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