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50万天价彩礼上热搜!关于彩礼,这些事必须知道!

2022-02-16 11: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拿不出50万彩礼女友被拖走

彩礼能否返还?

谈婚论嫁时能否索要彩礼?

天价彩礼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月12日,一条“没有50万彩礼,女朋友被强行拖走,我该怎么办”的视频迅速登上热搜。一时间,“50万彩礼”事件成为众多网友热议的话题。下面,笔者就从本院两个案例,谈一谈与彩礼相关的法律话题。

案例一

办理结婚登记未同居

小吴与小素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即登记结婚。结婚半年后,小素认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导致感情不合又未生育子女,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吴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虽结婚半年,但未共同生活过,应当退还结婚登记前给付的彩礼118000元及金器一套。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小素退还彩礼70800元及金器一套。

案例二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

小曹与小邓在一次相亲活动中相识相恋,双方商议婚期后,小邓要求小曹给付彩礼。小曹没有按时足额给付彩礼,故小邓提出分手。小曹诉至法院,要求小邓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红包(“520”、“1314”)、手机、给付小邓长辈的见面礼、彩礼等共计80510元。小邓认为,双方相处后即同居在一起,小曹给付的钱款系双方日常开销及为取悦女方的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同时,亦为筹备婚礼以及维系日常生活支出了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经济能力,认为,恋爱期间,小曹赠送给小邓的礼物(手机)、长辈的见面礼、特殊日子的含有特殊含义的红包以及日常开销等,共计14520元,属于双方日常消费性支出,即一方给与另一方正常的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恋爱半年之久,小邓亦支出部分生活开支等具体情况的存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小邓返还小曹55000元。

法官说法

在谈婚论嫁时能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索取财物。

彩礼归女方个人吗?

看情况。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彩礼在交付时,明确表示是给女方父母的,则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民法典》中现金的所有权的归属以交付为准。

2.彩礼在婚姻登记之前交付给女方,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3.彩礼在婚姻登记之后交付给女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哦。但是男方在婚姻登记之后交付时明确表示赠与女方时,系女方个人财产。

彩礼是否可要回?

看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实中哪些一般不被认定为“彩礼”?

1.恋爱期间的某些赠与:各种节日、生日或者纪念日,赠送的普通礼物或者“520”、“1314”、“2121”等含有特殊意义数额的红包,一般认定为赠与。

2.双方家庭见面礼:不同地区有不用的习俗,很多地方保留在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人见面礼的习俗。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男方自身的经济条件,结合给付的金额是否属于彩礼。

3.双方因筹备婚礼、拍摄婚纱照等实施与婚礼相关的花销,一般视为双方的共同花销。

“天价彩礼”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不构成勒索罪,但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仪礼》上说

昏有六礼

纳彩、问名

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纳征”即“彩礼”

虽彩礼由来已久

但是“天价彩礼”却是陋习

索要“天价彩礼”

甚至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让爱情婚姻

摆脱物质利益的束缚回归本心!

原标题:《50万天价彩礼上热搜!关于彩礼,这些事必须知道!》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