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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关键单据不见原件,这笔货款还能得到支持吗?
原创 朱春叶、史维 上海虹口法院 收录于话题 #办案手记 2个
常言道“亲兄弟明算账”,涉及到金钱交易,小到亲朋好友间的借款,大到各类工程合同,过程中单据的留存非常重要。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庭上充分清晰的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筹码。然而提供诉讼材料时,当事人时常会面临找不到证据原件的尴尬境况,那么,对于证明款项的关键证据仅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时,原告的主张的款项是否一定得不到支持呢?
案情回顾
工程竣工拖欠货款 一纸复印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建筑工程中木材是一项必需的消耗品,因此木业营业部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作时常发生,但合作之后的货款结算往往成为商事纠纷发生的“重灾区”。
2013年,“木头公司”就接到了这样一笔大生意:“盖得好”房产公司因项目需要,向自己订购了一批建筑用木材。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就木材的尺寸型号、压刨费、结算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约定以1元/米的标准收取压刨费。
在先后向“盖得好”房产公司提供了总价值约140万余元的木材后,除了前期收到83万元的货款,包括压刨费在内的货款却迟迟不见踪影。几年的漫漫追债路未果,“木头公司”终于忍不住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告上法庭,索要剩余货款、压刨费及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对工程压刨费的金额确定上。“木头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有理可依,在法庭上提供了一系列诉讼证据,除了《木方结算表》、《材料结算单》等表明双方合作关系的单据,涉及压刨费部分还提供了一张《材料压刨费清单》复印件。
然而,双方就这张《材料压刨费清单》复印件发生争议。“盖得好”房地产公司认为缺乏清单原件,复印件的有效性也无从考证,况且这份复印件不仅缺少公章和经办人签字,在内容上也只是简单记载了各类木材的立方米数(即木材体积)、米数及压刨费金额,因此不认可这份证据。
★ 一纸复印件能否证明原告的主张呢?
★ 原告主张的压刨费及金额是否真实存在?能否得到支持?
尽管没有签字、公章等,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结合与其他诉讼证据的对比研究,找到了证明这份证据有效的关键点——《材料压刨费清单》上载明各类木材名称中包含了其宽、高等数据,结合立方米数(即木材体积),通过体积公式(V=a*b*c)推算可以得出木材长度,与清单中写明的米数一致。而清单中载明的立方米数(即木材体积)与《木方结算表》、《材料结算单》等原告提供的其他诉讼证据数据一致、日期对应,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予以确认的情况,最终支持了原告关于压刨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手记
法官如何对缺少原件的复印件的证据效力进行认定?
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都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客观真实。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判断是非曲直是最理想的状态。
某些情况下,法官由于受到时空限制,难以返回到原始状态查明事实真相,只能借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判断。由于证据意识的欠缺或客观障碍的存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只能从不同侧面证明部分案件事实,这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极大困难。对于复印件等证据的法律效力判定,法官是如何做的呢?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材料压刨费清单》复印件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条件在于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出压刨费金额,证明原告的诉请合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据此可以看出,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2.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3.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原标题:《办案手记 | 关键单据不见原件,这笔货款还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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