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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男子在芜湖长江禁渔区水域捕捞1千克青虾食用,被公诉

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2022-02-17 16:1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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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名男子在属于禁渔区范围的长江马鞍山段上何家洲与江心洲夹江水域,13天内共捕获1千克青虾食用,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抓获。三男子因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2月17日,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12309检察网官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张某标、杨某、吴某敢分别来自江苏省海门市、淮安市,2021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1月8日,此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标、杨某、吴某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该院移送起诉。

经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5日14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马鞍山派出所民警在长江马鞍山段上何家洲与江心洲夹江水域的“万峰浮2号”浮吊船上现场查获地笼网4只(其中1只掉入江中)、渔获物青虾0.2千克,在调查中,“万峰浮2号”浮吊船工作人员张某标、吴某敢、杨某主动如实交代了他们非法捕捞的行为。

起诉书称,张某标、吴某敢、杨某主动供述其在2021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期间,使用上述4只地笼网在“万峰浮2号”浮吊船上,分别非法捕捞青虾8次、5次、2次。被告人张某标、吴某敢、杨某三人在2021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期间共捕获约1千克青虾并用于食用。

经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1.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4只圆形地笼(直径0.4米),目大0.7厘米,为圆形密眼地笼,该密眼地笼是禁止使用的渔具。2.现场渔获物为青虾,重0.2公斤,为长江土著品种。3.长江马鞍山段上何家洲与江心洲夹江水域属于该省禁渔区范围。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标、吴某敢、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明知长江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长江马鞍山段上何家洲与江心洲夹江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4只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标、吴某敢、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标、吴某敢、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新华社2021年1月6日消息,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全面启动。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这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印发的《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中均能找到“标准答案”。在这份《解答》中,还针对准确认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以及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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