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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运输毒品犯马牙黑依法执行死刑

2022-02-18 12: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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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临夏州法院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运输毒品犯马牙黑,男,生于1988年4月6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农民。

2018年9月,罪犯马牙黑欲从云南省运输毒品至甘肃省,并指使同案被告人白奴海(已判刑)找人运输毒品。白奴海找到马某某卜和同案被告人白哈麦德(已判刑),承诺支付高额运费雇用二人前往云南省大理市运输毒品。同年10月9日,白哈麦德与马某某卜驾车前往大理市。10月10日11时许,马牙黑从毒品上家处获悉送毒品的人已经到达大理市,便和白奴海电话催促白哈麦德尽快接取毒品。当日19时许,白哈麦德、马某某卜到达大理市下关镇后入住鑫熙快捷酒店304房间,随后,马牙黑与毒品上家电话联系接货地点、接头暗号等信息并转告白哈麦德。白哈麦德按照马牙黑、白奴海的电话指使前往大理市正阳时代广场,从一男子手中接到藏有毒品的黄色行李箱,带回鑫熙快捷酒店303房间,将行李箱内的毒品藏匿于一黑色双肩背包内。当日23时15分许,民警在鑫熙快捷酒店304房间内抓获白哈麦德,从该酒店303房间一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海洛因33块,共计11 346克。同日23时55分许,民警在甘肃省东乡县那勒寺镇上哈力村王卜家社17号白奴海家中抓获指挥运输毒品的马牙黑、白奴海。

罪犯马牙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马牙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牙黑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马牙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2年2月18日将罪犯马牙黑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期数:2022第43期(总第1270期)

供稿:研究室

原标题:《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运输毒品犯马牙黑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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