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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的形而上学疑难

2022-02-22 12: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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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是学界当下研究的热点之一。普特南(Hilary Putnam)说:“规范性是普遍存在的。”奥尼尔(Onora O’Neill)认为:“规范性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特纳(Stephen P. Turner)也指出:“规范性无处不在。”规范性的复杂性就在于它和自然事实在性质上的巨大差异。在古希腊,这种差异表现为自然(Phusis)与习俗(Nomos)之间的张力;在中世纪到启蒙运动这段时期,则表现为自由与自然、超越界与自然界的抵牾,表现为哲学与神学的龃龉;到近现代,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的对立,表现为自然主义(物理主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或者规范性科学与实证科学的冲突。在所有这些对立与冲突之间,其实都存在一个最为关键性的问题,也就是规范性的形而上学疑难:规范性是独立自存的吗?还是说,它完全可以化约为其他存在?

01

规范性是独立自存的吗?

心灵哲学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知识论证(knowledge argument)的思想实验,它是杰克森(Frank Jackson)是用来攻击物理主义的。假设玛莉是一个天才儿童,从小被安置在一个只有黑白色的房间里,透过黑白的屏幕和书籍学习关于认知的知识。虽然玛莉身处的环境除了黑白色之外没有其他色彩,不过她凭借其过人的天分和大量精细的阅读,掌握了关于物理的所有知识,包括色彩知觉的知识。另外,虽然她从未真的看过其他颜色,但她知道人们会把什么波长的光称作什么颜色。如果有一天,玛莉从小房间被放出来了,她看到黄花绿叶。那么,玛莉是否因为这样的经验而掌握到任何之前不曾拥有的知识?

杰克森认为,根据我们的直觉,玛丽走出黑白屋后看到具体的物体会得到某种全新的感受/知识。比如,当她看到西红柿的时候,她可能会惊呼,原来颜色就是这个样子的。杰克森认为,如果黑白玛丽的思想实验是可能的,这就意味着物理主义的知识论原则是错误的,因而物理主义也就是错误的。同理,我们也可以做这样一个思想实验,假设现在有一群人(超级玛丽们),他们在科学上高度发达,然而他们没有意向性、规范性概念,他们使用朴实的物理学语言,只能在微观层次感知和描述世界。如果这样一些人能够精确地报道他们环境中发生的事情,做出预测,他们的生活完全遵照科学的图景,他们会失去什么?丹尼特(Daniel Dennett)和蓝思(Mark Norris Lance)认为,如果超级玛丽们缺乏意向性概念,他们将失去各种高阶模式,可以用心理的和语义的词汇描述的高阶模式,这些模式是可以经由我们对这些词汇的理解来使用的,并且我们不可避免的需要依赖它们。

在此,我们还可以将这个思想实验继续推进一步,假设将我们的世界中所有规范性概念、规范性命题和规范性判断统统去掉,将所有的规范性事实逐一剔除,我们会失去什么?从直觉上来讲,我们的世界可能会变得极不完整,我们也将无法行动,甚至无法完整表达我们的思想。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我们的世界中存在一些不同于科学事实/物理事实的东西,它们可能是与规范性概念相关的规范事实、规范属性、规范关系,等等。如果自然科学家用实证、数据所描绘的世界可以称为“科学的世界”,那么我们也可以暂且将一个包含规范事实、属性与关系的世界称作“规范性的世界”。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1)假如存在一个“规范性的世界”,它是独立于科学世界之外吗?(2)我们如何理解和认识它的存在?我们可以将所有的规范性还原为非规范性吗?(3)如果确实存在一个独立自存的规范性的形而上学世界,又不可以还原为自然或科学所描述的世界,那么它们与科学世界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4)我们如何理解和规范性相关的规范命题、规范判断的有效性与客观性?

概而言之,如果确实存在一个形而上学的规范性世界,存在客观的规范性事实、属性与关系,它们涉及如何思考、言谈与行动,并且是不同于科学描述的独立存在的事实,那么在一切以科学为尺规的世界中,我们该如何思考和安置规范性,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不妨称之为“规范性的形而上学疑难”。关于这一疑难的解决,学界内部有很多分歧。当然,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自然主义者与非自然主义之间。自然主义者要么质疑规范性的独立性与客观性,要么试图将规范性事实与属性还原或等同于与自然事实与自然属性,而非自然主义者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规范性与自然或科学世界的紧密关联,一方面又要试图捍卫规范性的独立性、独特性和客观性。

假如自然主义是对的,所有实在都是自然实在,所有真正的知识都是科学知识,那么我们如何将这些类型的事实和主题置于自然主义的话语框架之下,并思考它们?我们应该将这些东西看作知识或事实的领域还是别的领域?这似乎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悖论。也许,正如麦克弗森(Tristram McPherson)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可以通过拒斥自然主义来逃脱这一悖论,即在相同的本体论或认识论线索上成为非自然主义者。非自然主义能够解决这一悖论吗?本文将站在非自然主义的立场,一方面介绍非自然主义的一些基本主张,另一方面将尝试为规范性的形而上学疑难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

02

规范性是非自然的吗?

非自然主义认为规范性是独立自存的,规范事实和规范属性不同于自然事实和属性,它们既不可还原为其他类型的事实和属性,也跟它们不连贯。但是,许多自然主义者主张,即便规范性存在,即便规范事实与规范属性不同于自然事实与自然属性,它们也可以还原为自然事实或自然属性,因为,本质上,“规范的”随附于“自然的”。这样一来,非自然主义者就面临一个解释上的难题,即如何解释非自然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形而上学关联?正如葳蕤南指出的那样,“从直觉上讲,‘规范的’和‘自然的’是相关的,即存在一种强烈的直觉,规范事实依赖于其他事实并由其他事实来解释”。麦克弗森将这种关联称之为非自然主义面临的随附性(Supervenience)的负担。托丕宁(Teemu Toppinen)也认为,非自然主义在解释事物的规范性特征为何随附于它们的自然特征时面临一个很大的挑战。具体而言,非自然主义在解释“自然的”和“规范的”之间的必然性关系(不管是什么)的时候遭遇到了危机(麻烦)。

随附性解释有不同的策略,有的哲学家将“规范的”看作是与“描述的”相对的一个概念,认为规范属性可以完全用描述词来表达,即可以将规范性还原或等同于描述性,他们采取的是一种内涵对等的论证策略;另一些人则从事实或属性的本质结构出发,认为规范事实或规范属性的本质是整个地被非规范事实或非规范属性的本质固定了,他们采取的是一种本质主义的观点。

(一)内涵对等论证

自然主义者认为,不存在这样一个形而上学世界:其所有自然方面都等同于另一个世界,而在规范性方面却不同于它。换句话说,对于任何规范属性F(比如德性),如果某种东西是F,那么这种东西具有某些自然属性G,在所有形而上学的可能世界中,如果某种东西是G,那么它是F。比如,约翰如果是一个有德性的人,那么约翰就具有某些自然属性G(可能是非常复杂的析取属性),在任何形而上学可能世界中,如果某人同样具有这样的属性,那么他就是和约翰一样有德性的一个人。巴德(Ralf M. Bader)对内涵对等论证策略有一个具体的概括,他将这一策略表述如下:

(1)规范属性随附于非规范属性;

(2)非规范属性的集合在无限析取与合取下是封闭的;所以,对于所有规范属性,存在一个非规范属性与之内涵上对等;

(3)内涵上对等的属性是同一的;

所以,所有规范属性等同于非规范属性。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属性a和b,假如它们是对等的,即它们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分享同样的外延,那么a=b。显然,如果内涵对等论证是对的,那么规范属性和自然属性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如果规范属性完全可以用描述语言来表达,那么,规范性的非自然主义即使不是错误的,也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而也就被消解了。然而,对于自然主义者认定的前提,即“不存在这样一个形而上学世界:其所有自然方面都等同于另一个世界,而在规范性方面却不同于它”,就一定成立吗?我们在直觉上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反驳:在所有自然方面都等同于另一个世界而在规范性上却不同于它为什么就是不可能的呢?

达纳韦(Billy Dunaway)对此做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反驳。他认为,即使描述语言适用于表达规范属性,它也不能给这些属性提供一个定义。原因很简单,即使描述语言可以描述他们,规范属性也不能用描述语言来进行定义。因为不是任何包含描述语言的谓词只能算作表达了描述属性。比如说:“D是我现在正在思考的属性。”在这里,D是一个描述谓词,它并不包含规范语言。但是,假定我现在思考的是“正确性”的属性,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一个难以置信的简单证明,描述词D并不只是表达了一个描述属性。这样看来,它似乎不足以拒斥非自然主义。因为“D是我正在思考的”这句话中的“D”包含描述语言,然而在恰当的语境中,它表达“正确性”。实际上,在自然方面都相同而规范性方面不同的事实或属性是可以设想的,用司徒莫(Bart Streumer)的话来说,“一个对象获得一个附加的规范属性,而无须这一对象或任何其他对象获取任何附加的描述属性,这是可能的”。

对于非自然主义者而言,他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存在一种规范属性NP,并不完全由非规范谓词来定义。就像对象的属性或意义并非由一个摹状词或者一簇摹状词来定义一样。假设规范属性NP可以通过{P1,P2,P3...Pn}这样一系列的自然属性来给出NP的特征,不管我们是否可以穷尽NP的自然属性,NP的自然属性的集合{P1,P2,P3...Pn}也不可能等于NP本身。比如,假如NP是“善”的话,那么我们即使可以穷尽和善相关的所有自然属性,这些自然属性的集合本身也不等于善本身。如果根据描述理论或指称理论,“NP是自然属性的集合{P1,P2,P3...Pn}”,那么,它就相当于表达了一种概念必然性,这样的话,它又很容易陷入本质主义的窠臼之中。

(二)本质主义论证

强随附性或者整体随附性预设了某种形式的形而上学本质主义,它有一个标准的表达形式:

□C(∀F in α)(∀x)[Fx→(∃G in β)(Gx & □M(∀y)(Gy→Fy))]

在这个表达式中,α代表的是规范属性家族,β代表的是自然(描述的)属性家族,□指的是形而上学必然的。强随附性的观点是:必然的,对于所有规范属性F,如果某物是F,那么,它具有某种自然属性G,必然的,所有具有G的,具有F。换句话说,根据强随附性的观点,如果两种可能的实体在所有非规范性方面都是相同的,那么它们在所有规范性方面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自然主义一般都认为所有规范事项(事实、属性、关系)都可以完全由非规范事项来定义。

在本质主义者看来,规范事实F是由一些t(对象、属性)解释的,t本质上F。这种解释诉诸规范性对象的本质,即“一个对象或属性的本质是那一对象或属性的命题的集合,因而描述对象或属性的本质”。本质主义者经常会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对象的属性和本质,比如,水包含氢,因为水的分子结构是H2O,它在本质上就包含氢。因而,对于F本质包含G,就是G由F的直接定义组成的一些命题。

然而,这一点是十分可疑的。根据水的分子结构,我们可以说水本质上包含氢。但是,很明显,不是所有概念都可以直接定义,因而也不是所有事物都有一个可供我们发现和揭示的清晰的本质。就“水”这样的概念而言,即便我们知道它的分子结构(本质)是H2O,我们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水”的时候,我们也并不总是指向“H2O”,即它的分子结构。比如,“水”在具体语境中有的时候指的是河流,所谓“观水有术,必观其澜”(《孟子·尽心上》),这里的“水”即为河流,那么它的本质是什么呢?是涓涓、缓缓、湍湍,还是涔涔、滔滔、潺潺?依此来看,我们很难确定某些概念的意义,也很难从概念分析之中直接揭示对象的本质属性。对于很多规范性概念及其相关的事实与属性而言,要从本质上定义它们是很难做到的。而自然主义的关键症结恰恰就在于,他们相信规范性是整体上被非规范事实、属性以及关系的本质固定了。根据自然主义的这种观点,如果一个人知道规范事实随附于非规范事实,那么他也必定知道某种行为是正当的、善的、合理的是什么意思。然而,非自然主义的独特承诺恰恰与此相反,他们认为,一个人知道某个自然事实及其本质,仍然有可能不知道与规范事实相关的规范性原则,而这正好说明,作为随附性论证的前提的形而上学本质主义并不起效。罗森认为,即使自然主义不是错误的,或我们没有很强的理由拒斥它,我们也没有很好的理由接受它。

(三)基础解释

“基础解释”(grounding explanation)理论认为,存在一种形而上学的清晰解释,可以揭示规范事实和自然事实或者基本事实与衍生事实之间存在的某种关联,甚至可以解释物理的和心灵的、整体的与部分的、抽象的和具体的之间的关联或者关系。“基础解释”作为一种形而上学解释策略,其实也是根据形而上学的原则进行还原的解释,它需要符合三个必要的条件:它必须解释基础的模态作用,必须解释基础的一般性以及解释基础概念与整体概念之间的关联。

韦尔什(Tobias Wilsch)认为,基础解释不仅可以用来说明构成性实体与其部分之间的关联,也能说明基本事实与衍生事实、物理属性和心灵属性之间的关联;而对于规范性而言,基础解释其实就是要为规范事实或属性寻找一个最终的根据或基础(ground)。当我们说某事实Y存在,是因为其他事实X存在或根据事实X存在的时候,我们不是说Y是由X因果导致的,我们实际上要表明的是,在X与Y之间存在一种非因果的决定关系。因而,基础的基本意义或者用法就是,当我们说A基于B的时候,我们说的就是A形而上学上解释B。这种解释关系或者说基础解释因而就包含着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这样一来,基础解释就可以区分解释项与被解释项,同时又通过一个形而上学法则引入了关联项,通过关联项,解释者和被解释者最终被关联起来,并通过对进一步的基础事实的发掘来解释规范事实与自然事实之间的关联。在这里,被解释的事实是由它的基础(Grounds)给出解释,同时,还有一个一般的解释原则(或形而上学原则)和他立足的基础(比如,因果解释)相关。格莱齐尔(Martin Glazier)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

(i)为什么车库是红色的?因为车库是深红色,任何深红色的东西都是红色的。

(ii)为什么车库是红色的?因为它被刷成了红色。

如果我们说“车库是红色的,是因为它被刷成了红色”,这是一种因果解释;而如果我们说“车库是红色的,因为车库是深红色的”,这是一种形而上学解释。我们在此强调的是一种形而上学解释,而非因果解释。在这个例子中,“车库是深红色的”是解释项,“车库是红色的”是被解释项,关联是“深红色”。我们一般会认为,深红色是一般的概括,即对于所有x,如果x是深红色的,那么x是深红色的就使得x是红色的成立,因为一般概括(包括“非偶然的”)是可信的解释,至少可以例示它们的某些部分。但格莱齐尔认为这恰恰是错误的,他认为深红色和它的例示的解释顺序弄反了,深红色并不是一般概括,深红色陈述的只是“X是深红色”与“X是红色”这两种形式的事实之间的一般解释关联。格莱齐尔承认存在一般性事实,但认为一般性事实不是由它的例示所解释,因为一般性不是从证实得到的,相反,它必须通过另外的约束变量的算子来达到。格莱齐尔认为,规范性原则是形而上学法则的一种,规范性法则本质上包括规范属性,我们应该根据内容而非形式来区分规范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阐明基础解释的结构:

解释者:特殊的(非)规范事实

关联:一般的规范原则

被解释者:特殊的规范事实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例来对此进行说明,假如约翰踢一个小孩来取乐,我们会判断说,“约翰的行为是不当的”。我们可能会这样解释这个规范事实:因为约翰踢了一个无辜的小孩,并且踢小孩取乐是不当的行为。这是对一个具体的规范事实做出解释的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解释的是一个具体的规范事实(约翰的行为是不当的),做出这个解释的是一个或更多的非规范事实(约翰踢了一个无辜的小孩)和一个普遍的规范原则(踢小孩取乐是不当的)。由此,解释者和被解释者构成了解释事物的完全解释,规范原则和非规范事实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而改变,因而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而规范原则一般情况下则是直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被看作是会话背景的一部分。这样一来,通过对规范事实和规范原则的分离,规范事实与自然事实之间的形而上学关联就得到了说明,随附性负担因而也就得以解决。

在一定程度上,基础解释避免了随附性解释的缺陷,但是巴德认为,如果人们接受规范属性不只是随附于非规范属性,而是以它们为基础,那么,人们很可能提出相似的论证来反驳非自然主义。他认为,区分规范属性和规范属性相对应的描述属性的析取来解释规范属性的非还原性似乎是无效的,因为与规范属性相对应的描述属性的析取具有相同的基础集,不管前者基础是什么,后者的基础也会是什么,反过来也是如此。这些属性根据什么基础没有区别,根据解释它们和产生他们的世界的那些特征也没有区别。相应地,它们之间似乎并没有什么很大的差异,也许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我们如何表现它们或者将它们概念化。简言之,这些属性不仅是内涵上对等的,而且是超内涵上对等的,并因此可以看作是同一的。基础解释只是简单地诉诸一些一般的、基本的规范原则,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自然属性和规范属性之间存在形而上学的必然关联,随附性的负担依然摆在非自然主义者的面前。

03

非自然主义的交互论

实际上,不管是随附性解释还是基础解释,非自然主义者都预设或承认“自然的”与“规范的”之间存在某种形而上学的必然关联,而不管是内涵对等的论证、本质主义的论证还是基础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还原的路径。这些解释忽视了规范性的复杂性,也没有从根本上理解规范性的独特性。笔者将尝试提出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即非自然主义的交互论,来回应规范性的形而上学疑难。

我们可以预先提出几个基本的假设:第一,与规范性语汇相关的规范性事实、规范性判断与规范性行动都产生于社会关系;第二,规范性作为一种关系性存在,既表达理性对自然的立法,也表达理性对自身的法则;自然之法和理性之法都以规范为目的,在自然层面表达为真理,在规范层面表达为共识与秩序;第三,“自然的”与“规范的”或“事实领域”与“规范领域”交互存在。

首先,语言是思想和意义的载体,而思想和意义根植于我们生活的世界。规范性概念实质上是表达关系的语汇;我们的规范性判断和推理、规范性事实,实际上源于人类联合行动的过程,是我们在进行沟通、协调行动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规范性术语、规范性推理和判断、规范性事实都产生于社会关系,并且也只在社会关系中发挥其作用。规范性如果脱离普遍的社会交往关系,脱离于行动的协调,那么我们对于规范性的说明就会显得荒诞离奇。因而,我们不能将表达“正确”或“错误”“好”或“坏”以及“应该”等规范性判断或规范性事实完全归咎于语词的涵义,而必须思考植根于其中的关系传统。格根(Kenneth J. Gergen)曾经指出:“理性思维、意向、经验、记忆和创造性并不是先于关系生活而存在,而是产生于关系之中。它们不是与外部世界和他人隔绝的‘内部心理’,而是在关系内部不断更新并受到支持的具体行动。”他认为,“我们所有的言行举止都以关系为条件。无论做什么,思考、记忆、创造或感觉——一切对我们而言有意义的事——我们都参与了关系。‘我’这个词不是行动的根源,而是关系的结果”。甚至很多在我们看来属于自然本性的行为或反应,比如“爱”“愤怒”“愉快”“疼痛”,在格根看来,这些语词好像是与现实存在相对应的,但实际上却是我们在关系中创造了它们,并将它们视为现实。比如,“你应该送她玫瑰花”这样的规范性判断在现实的爱情关系中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我们不能说这样的判断是基于生殖冲动的自然事实,也不能将其还原为荷尔蒙水平的高低,即便生理上的诱因是事实,但也肯定并非全部事实。因为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细胞和蜜蜂、老鼠、猴子的细胞没什么区别,而当我们研究老鼠或者蚂蚁的神经元时,其中的机制和人类神经元并无差异。但人类却显然和这些动物不同。可以说,人受自然的支配,也受习俗、惯例、制度和法律的约束,我们按照本能行事,更按照规则行事。人是概念的动物,而概念既表达自然必然性,也表达规范必然性,说一切发生在自然之中,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发生于规范之下。规范性关系的存在,为自然领域与规范领域的连接提供了可能。

其次,规范性判断、规范性推理及规范性事实的有效性或客观性,只有在联合行动中被说者与听者认同,才能变得有意义和可理解。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那样,我们做出的某些断言之所以能够说服别人,影响别人,不是因为所说之物本身的有效性,而是因为我们的言说之中隐含了某种承诺或保证。这种承诺和保证就给予了他人一个参与推理或寻求共识的理由。在伴随着规范性语言行为的过程中,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话语中的承诺和保证,就意味着我们将根据彼此的共识来采取行动。共识使得承诺和保证成为可能,使得交往能够继续,使得理性与规范成为现实。在哈贝马斯看来,规范性的客观性或有效性与命题的真实性不同,它们也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协调行动。命题的真实性发生在语言行为之中,而规范性的客观性或有效性却不完全依赖语言。事物本身并没有对错,但陈述却有。因而,规范性的有效性或客观性是内在于规范性自身之中,这才是规范性的本质性特征。在这里,规范性通过语言促成了自然与社会世界的连接和依存,然而它们的连接和依存却并不在语言或客观世界之中,而是在我们创造性的规范性思维之中。换句话说,规范性的有效性或客观性实际上是所有相关人员的认同。就像塞尔所言,很多我们认为是“客观事实”的东西,实际上是建立在我们信念的基础之上,是我们相信或同意其存在才存在的,比如财产、婚姻、货币、政府、法庭与酒会,等等,它们是客观的事实,是有别于“氢原子有一个电子”这样的事实。

最后,世界之所是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感受世界和言说世界的方式,取决于我们刻画世界的语言和规范性思维。自然的不是绝对客观的,而规范的也绝非没有客观性。由于我们只有在有效的概念机制和社会互动关系之中才能成为我们自己,而概念机制和社会互动机制又是由于主体间的互动所建构的。在格根看来,我们对于世界的描述或解释不存在真或者客观之说,因为我们对于世界的描述和解释并不能准确地映射、描绘或反映所存在的事物,而只是我们理解和知晓事情如何的一系列语词或短语的排列组合。任何事态都可能有多种描述和解释,而有一些特定的描述和解释通过我们的认可被当作真的或客观的。很有可能,我们习得的关于我们自身和世界的知识,包括物理知识,都并非如此。按照这样的思路,最重要的不是存在什么,而是他们如何被我们的话语解释和描述。在一些基本的事实层面,实际上也隐含着我们的规范和承诺,隐含我们的认可。比如,我们可以说某人身长一丈,也可以说他高169.5cm。格根认为:“话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本身就是关系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行动,话语是一种关系形成的途径,言说或书写模式的转换就像一种引导改变关系特征的邀请。”根据这种观点,事实领域和规范性领域实际上都相当于一种话语共识机制。规范性就是对抗任意性和偶然性的一种便利机制,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和社会共识之上的,它为个体也为社会提供某种秩序和保障体系。

哈贝马斯也认为,规范性的客观性或有效性根植于交往共同体之中,并通过实践性话语和理论争辩来进行检验,然后,在合理推导的基础上(即在理由的基础上)达成一种认为某些规范是“正确的”的公共信念或共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使用规范性概念来做出规范性要求并将其视为真的(正确的)。比如,“人们不应该伤害无辜的儿童”。这样一来,规范性阐释就意味着规范性语词与非规范性语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规范性事实与非规范性事实的区分。而规范的词汇、要求、判断和事实和非规范的词汇、要求、判断和事实的区分本身是从规范词得出来的。规范事实可以视为事实中分拣出来的一个子类。正如布兰顿所指出的,“事实领域和规范领域交互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简言之,社会关系为各种事实构建了一个处在不断交流互动过程中的对话者,也为各种事实的有效性或客观性提供了一个理由的逻辑空间。因而,一种交互性的解释似乎能够很好地说明规范性的独立性及其与自然领域的形而上学关联,同时也可以避免随附性的负担。

来源:《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22-28页。

原标题:《“规范性”的形而上学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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