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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副校长醉驾检察院不予起诉:认罪态度好,未致损害后果
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近日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某饮酒后驾车,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芙蓉区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不予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高亮 编辑:唐燕丽 素材来源:中国检察网
责任编辑:周琦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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