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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判决环保组织承担高额诉讼费 | 志愿者来稿刊发

2022-02-26 19: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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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一家环保公益组织,出于对广东省环保事业的关注,提起了(2021)粤01民初1869号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基于诉讼时效与被告不适格的原因,判决驳回。但是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48900元的诉讼费。

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将再次引发社会关于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承担诉讼费问题的关注。

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能用传统民事诉讼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观念判决公益组织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理由如下:

第一,判决公益组织承担高额诉讼费,背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也背离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新经济发展观下,应该鼓励环境公益组织发挥其自身作用,广泛参与社会环境事业,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但是,法院判决环境公益组织承担高额诉讼费的行为,极大地打击和挫伤了他们参与社会环保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样也是在打压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传统民事诉讼规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诉权。但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本身门槛就已经远高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中关于诉讼条件的规定非常严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或者已经存在受到损害的重大风险。这种举证要求就已经把相当一部分案件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所以,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费来阻止公益组织。另外,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已经非常高,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费用成本已经是环境公益组织的沉重负担,因为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资金有限,日常资金来源全靠社会捐赠,他们有的甚至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

第三,作为环境公益组织,他们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是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根本区别所在。他们为了当地的环境公益事业提起诉讼,即使案件胜诉,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也不会进入公益组织的账户,而是进入当地的财政账户,用于当地的环境公益事业。并且,绝大多数案件之所以败诉,其原因也并不是污染行为不存在,而主要是受制于证据搜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限制。但是,通过环保组织的诉讼行为,会促使企业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所以,他们提起的诉讼照样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当然,我们也惊喜地看到,有些省份在这方面的做法已经走在了时代的前列。比如贵州省早在2015年就是已经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免征诉讼费出台了相关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第24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作为西南地区的偏远省份,在法制建设方面能作出如此前瞻性的表率,实属令人赞赏。

作为热心环保的志愿者,我们希望更多的法院能够向贵州省高院学习,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而不能向广州中院这样,让环保公益组织背上沉重的负担,如果这样的判决被作为判例效仿,那将是给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事业套上了枷锁。

回到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实属与其作为中国经济前沿和改革开放先导的地位不符。

文/志愿者 审/Yang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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