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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撞死路人,车辆销售者因产品有缺陷被判担责10%

澎湃新闻记者 王奕澄 通讯员 如法轩
2022-03-11 11:3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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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县法院近日披露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超标电动三轮车的销售者承担死者10%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担责90%。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男子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上在路边行走的曹某,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

公安机关检验,涉案电动三轮车最大时速达50公里,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重量、最高时速等超过国家关于电动车的标准。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车被认定属于机动车。同时,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10日从如东法院获悉,曹某的亲属称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将陆某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涉事电动三轮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为合格产品,可以认定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本起事故陆某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认定,亲属因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陆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经营部承担10%,判决陆某赔偿37万余元,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万余元。

2021年3月一审宣判后,案涉电动车经营部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是否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涉经营部将相关电动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原告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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