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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业新规征求意见:阻碍业主大会筹备可能被罚款

侯梦菲/大河报
2017-05-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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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丨 @一亿河南人,你的建议被写进征求意见稿了!19日,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今年3月、4月,大河报曾两次向社会征集“草根建议”,这些建议经过筛选、梳理后,汇聚成修法中的“大河声音”,分别在4月19日、5月2日被提交至省人大。昨日,记者梳理发现,不少来自老百姓的合理建议,被吸纳到征求意见稿。

据悉,相较一审稿,征求意见稿做了一次“大手术”:从法律名称到内容都做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其中,在对法律“瘦身”的同时,又新增“监督管理”一章,明确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防止老百姓遭遇“踢皮球”。

【变化】新增“监督管理”章节,让法律长牙齿

征求意见稿分为9章,共104条。而在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一审稿是8章,共98条。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新增一章“监督管理”,可以督促政府解决物业问题,防止老百姓反映问题时被推诿。另外,政府的职责更加明晰,进一步厘清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政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业主大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瘦身”。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这些被“瘦身”的内容,将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细则。

征求意见稿具体做出了哪些修改,采纳了哪些“大河声音”?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新增1

阻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最高或被罚1万

“大河声音”:此前征集案例时,业主大会成立难是读者反映问题中最突出的一个。不少业主反映,开发商、物业以及部分街道办事处,在成立业主大会时不配合,甚至阻碍业主大会的成立。

据统计,目前,我省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仅占建成小区的7%,93%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读者张女士建议对阻挠业主大会成立的,进行处罚。

新增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法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常工作开展。违反规定的,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

◎新增2

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车位出售情况都要公示

“大河声音”:现实中,不少业主认为小区的物业费是一笔糊涂账。本报提交的读者建议中就包括对物业账目进行明示。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车位销售、出租等都要公示。

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这些信息: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区域内停车位以及车库的销售、出租使用情况;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如果有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新增3

公共部位收益,每半年公示一次

“大河声音”:尾号为7855的读者建议,小区内公共部位收益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建议条例应规定一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入情况,违规者规定罚款数额。这条建议也被采纳。

新增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将不低于经营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计入业主所得收益。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也可按照征求业主意见用途使用,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

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事项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新增4

长期空置,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大河声音”:年初,媒体报道郑州工作的黄女士,2007年在中牟买了房。由于长期不住,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后,8年没再交过。年初,黄女士发现总共欠了物业费等2900元,滞纳金交2.5万。

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应该如何收取物业费,三门峡读者李先生认为,应该依据水电表等,对于长期没有入住的业主,不应收取物业费或只能收取10%,“因为业主没有产生垃圾等需要物业服务的费用”。

新增规定:本报将这个建议提交省人大,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吸纳,规定: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收费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新增5

坏电梯不修造成损害,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大河声音”:本报曾报道,郑州文化路一小区一栋28层的居民楼,460多户居民只有三部电梯,三部电梯长期超负荷运行致使钢缆损坏,全部“罢工”,物业却一直没有维修,高层居民只能在宾馆过夜。

目前,维修资金使用困难,尤其是随着住宅小区逐渐“老龄化”,一些电梯和房屋问题凸显,应给予关注。

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应当依法报废,不得超期限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一审稿规定:因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维修资金。为让这一条款更具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

◎新增6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并纳入年度考核

“大河声音”:在4月19日召开的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大河报专题座谈会上,本报记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考核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新增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规定,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新增7

政府部门公布电话,业主投诉5个工作日回复

“大河声音”:一审稿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存在职能交叉、职责分工不明的情况。职能的交叉在实践中,易造成政府部门的推诿、扯皮,建议对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完善与明确。

新增规定:针对现实中,群众反映问题被相关部门“踢皮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分别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改委、城县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并要求他们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新增8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面临二倍以下罚款

“大河声音”:此前,一审稿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退还本息,赔偿损失。对此,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佩林提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报建议加大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力度。

新增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新增9

建立物业诚信“黑名单”,惩戒失信物业企业

“大河声音”:作为小区的“管家”,物业本应给业主提供应有的服务。现实中,却有很多物业只收费,不服务。2月14日,本报曾报道金水区政七街28号院的多位业主反映,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物业费高达3.2元/㎡,服务却达不到预期。并且,还要收取公摊水、电费……

新增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汇总、评价、发布制度,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黑红名单。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原题为《河南物业新规征求意见:阻碍业主大会筹备可能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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