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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钦|无形之手: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建构和现实意义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方钦
2022-03-02 14:31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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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一项哲学层面的研究》,[美]大卫·刘易斯著,方钦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203页,75.00元

《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英]罗伯特·萨格登著,方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22年3月出版,294页,98.00元

2021年初,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 1941-2001)的《惯例:一项哲学层面的研究》Convention: A Philosophical Study,以下简称《惯例》)中译本终于面世。年中,罗伯特·萨格登(Robert Sugden)的《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Rights, Co-operation and Welfare,以下简称ERCW)重译工作完成。现在,或许是时候为这两本书写一点东西了。

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经济学制度分析起步较晚。

制度经济学诞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尽管在此之前确曾有经济学家描述甚至探讨过制度现象,但是明确将“制度”作为经济研究的核心命题,并由此形成一股思潮或者说学派的,是HCMC传统的创见。其中H指的是汉密尔顿(Walton H. Hamilton, 1881-1958),他在1918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使用“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词,并提出了“经济理论的制度研究方法”;C指的是克拉克(John Maurice Clark, 1884-1963),他是著名经济学家J. B. 克拉克(John Bates Clark, 1847-1938)的儿子,一生中研究兴趣多变,最为关注的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过程——经济周期,晚年时转向了凯恩斯主义者的理论;M指的是米切尔(Wesley Clair Mitchell, 1874-1948),他是凡勃伦(Thorstein Bunde Veblen, 1857-1929)思想的主要继承者,最突出的贡献在于通过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来验证和发展凡勃伦晚年提出的经济周期理论,并且为此创办了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最后一位C指的是康芒斯(John R. Commons, 1862-1945),在四人之中他的制度理论体系最为完整,主要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展开的经济秩序研究。

HCMC传统开创了美国制度学派,也就是国内学界通常所称的“旧制度经济学”(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IE)。不过该学派不仅不“陈旧”,而且理论迭代与时俱进,至今仍活跃于学界,不断尝试吸纳前沿知识——比如新近的认知经济学、行为和实验经济学等——来更新自身的思想体系,只是其学说一直难以融入主流经济学。2000年,制度学派的核心人物霍奇森(Geoffrey M. Hodgson)曾发表过一篇近乎“宣战檄文”的论文,认为制度学派代表着未来经济学发展的方向。只不过从他所给出的制度研究的五大议题来看,与汉密尔顿1918年的观点相比,并无多少新意。

美国制度学派的最大问题在于其理论内在的矛盾性。“演化”是这一学派的思想“硬核”——社会制度永远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可是如果仔细考察该学派的观点,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演化:习俗的演化和技术的演化。

习俗演化的思想承袭自德国历史学派,属于黑格尔主义哲学思潮在社会科学中的具体应用,即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精神演化的历史,而现实中则表达为诸类特殊的经验事实。由此可以推出不存在一般化的经济规律,特定社会有着特定的发展模式。

技术演化的思想则来自于当时盛行的达尔文主义对社会科学的影响,特别是凡勃伦的观点——社会整体呈现出一种在技术驱动下的优胜劣汰过程。由此可以推出人类社会存在着一般化的经济规律——特别是周期性的经济发展规律,不同社会具体发展模式不同,但背后都受着同一规律的支配。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前者主张不存在一般化的理论,只有特殊的经验事实;后者却主张通过经验事实验证一般化的理论。两种看似一致、实则冲突的思想并存于美国制度学派的核心概念之中,这就注定其无法建立逻辑上经得起推敲的理论体系。因此,科斯(Ronald H. Coase, 1910-2013)认为:“美国制度学派学者不仅没有理论而且反理论,特别是当他们论及古典经济理论的时候。没有理论的话,他们除了一大堆描述性材料有待整理——或者烧掉——以外,没有任何东西流传下来。”这一评价虽有些严苛,但所言不虚。

196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NIE)诞生并迅速发展,才真正让主流经济学界意识到制度之重要性。

新制度经济学融入主流经济学的过程,颇为微妙且错综复杂,在此不赘述。只需指出一点,主流经济学界之所以会接受新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恐怕还是如科斯所说的那样,新制度经济学家“没有发明新的经济理论……而是使用标准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运作以及制度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的角色”。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本质上属于主流经济学理论的一次自我更新。

然而,也正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与主流理论之间存在的这种天然亲缘性,使得其在融入主流经济学之后,渐渐背离了科斯当年提出制度研究的初衷——真实世界的经济分析。

以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 1932-2020)的“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CE)为例,作为目前主导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系,其理论与新古典理论并无二致,只是在传统的成本函数基础上,添加了一个成本函数——交易成本函数。当年研究序贯经济(sequence economies)的一众数理经济学家最早发现了这一问题,在一般均衡体系中引入这类的“交易成本”,只是产生了一个更为精细的数理模型而已。所以舒比克(Martin Shubik, 1926-2018)曾总结说:“‘真实的’交易成本……为我们提供了建构精致理论的真正宝藏,但是却与我们理解货币经济没有关系。”

而时下许多设计“最优制度”的研究,将制度分析与机制设计理论混为一谈,更是让原本应作为核心论题的“制度”变得不再重要,完全被简化为了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真实世界中的制度含义被完全剥除了。

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亦有不少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诺思(Douglass C. North, 1920-2015)就明确和威廉姆森划清界线,将自己的制度理论称为“新制度经济史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history, NIEH)。对诺思而言,其理论和TCE之间最大的差别,同时也是让他最为困扰之处在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制度不是工具,制度不一定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相反,那些看似“无效率的”、交易成本极高的制度从古至今在人类社会中都一直存在,并且形塑着不同社会长期发展的趋势。那么,我们为何会甘愿接受这类制度且不愿做出改变呢?为此,诺思曾设想过数种方式来解决该难题,比如:拓展“交易成本”概念的涵义;更改制度定义;将文化、心智等主观概念引入制度分析。但所有解决方案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因为,追根溯源,要解决诺思的难题,必须彻底放弃以交易成本为中心的制度解释。

事实上,在当下的经济学制度分析流派中,确实有一股思潮,其制度解释完全不需要使用到交易成本的概念,这就是博弈论制度分析。

在此需要额外提及一点,经济学制度分析引入博弈论工具,存在着两条不同的理论路径:一是经典博弈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结合;二是发源于哲学界的惯例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的结合。对于前者,用萨格登的话来说:“这些博弈理论家的研究目的不是为了解释制度,只是单纯为了拓展博弈论的应用领域而已。”而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源泉,是出自后者。

新制度经济学的两位学者,菲吕博滕(Eirik G. Furubotn)和里希特(Rudolf Richter)最早注意到博弈论制度分析和新制度经济学之间存在的这种“貌合神离”之处。他们将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称为“有形之手派”(visible hand),而将博弈制度分析称为“无形之手派”(invisible hand)。此处的“无形之手”,指的是这一派的思想普遍遵循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和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的观点,将制度视为一种“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亦即,制度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行为的结果。

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是由刘易斯的《惯例》一书确立下来的;而具体理论体系的初步构建,则是来自萨格登的ERCW。通过了解这两本著作的核心思想,能够勾勒出博弈论制度分析的大致理论轮廓,以及它带给我们的理论洞识。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惯例》一书在经济学界,都算是一部“奇书”了。

作为二十世纪中后期继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 1908-2008)之后在英语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刘易斯的这部小试牛刀之作在哲学界并不算特别出彩。但是在经济学界,特别是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博弈论制度分析思潮兴起之后,此书的引用率直线飙升,几乎每一篇相关文献都会提及刘易斯和他的《惯例》,尤其是其中有关“惯例”的定义。不过另一方面,鲜有经济学家会关心该书的主旨到底为何,甚至连书中颇为重要的、与“惯例”相关的近似概念的讨论,也被极大地无视了。(自刘易斯开始,博弈论制度分析通常使用“惯例”一词,但是从这一概念的含义及其应用来看,与新制度经济学家使用的“制度”一词相比,差别不大。)

对《惯例》一书,经济学家这种重视与漠视并存的奇特现象,部分原因应当归结于这本书自身。因为此书作为博弈论制度分析基础理论的奠基之作,可以说是“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结果。刘易斯当年写作此书的目的,与经济理论无关,只是为了证明休谟提出的一个命题:语言是惯例。

这里涉及分析哲学界一次重要的争议,即“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之争。基于休谟有关“自然”和“人为”的划分,说“语言是惯例”,即意味着语言是人为的产物,不是自然形成的,这被认为是支持“人工语言”的观点。

然而在刘易斯写作此书的年代,以其老师蒯因为代表,认为该命题是错误的。其主要理由是:将语言视为惯例会陷入“无限递归”的难题。具体来说,如果语言是一项惯例的话,那么,不存在语言的时候,我们又使用什么样的惯例来确立语言惯例呢?如果说不存在语言之时还有一种“元语言”(meta-language),那么元语言惯例是什么,我们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惯例来确立元语言惯例的呢?这样一层层逐级递归的结果,得到的命题是:语言不是惯例。

刘易斯认为,上述论证中存在一个致命错误,即蒯因等人将惯例等同于协定(agreement)——由我们一致同意的规则(rule)所确立起来的协定,但事实上惯例不是协定。所以,为了证明“语言是惯例”,刘易斯首先要证明惯例是什么,或者更确切地说:惯例究竟是如何而来的?

因为人类使用语言是为了协调沟通,也就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交往行为中的协调问题,因此刘易斯的论证就从对协调问题的分析入手。

“协调”是人类交往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市场交易的时间、地点,使用的交易媒介(货币)等等,其实都是协调问题。而博弈论中通行的例子就是道路交通。假设这样的场景:你和我行走在一个狭窄的通道中,宽度刚好只能容我们两人并排通过;此时倘若我们两人都选择靠左走或者靠右走,就能顺利通过,否则就会相撞;但是如果你我并不知道对方会如何选择,那么应当如何选择?

正是在有关协调问题的分析中,刘易斯引入了博弈论工具,这一做法是受到了谢林(Thomas Schelling, 1921-2016)的影响。当时博弈论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是由冯·诺伊曼(John von Neumann, 1903-1957)和莫根施特恩(Oskar Morgenstern, 1902-1977)的传统,即以“冲突博弈”——行为人之间利益相悖的情形——作为研究的重点。而刘易斯关注的协调博弈与冲突博弈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协调博弈中参与人之间的利益相符而非相悖:在道路交通的情形中,当两人顺利通过时,产生的结果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那么,人们如何解决协调问题?或者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如何达成博弈均衡?受限于当时博弈理论的发展——纳什均衡还未成为主流,刘易斯在分析过程中引入了“共同预期”,并进而首次提出了“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的概念。

刘易斯认为,所谓“利益相符”,指的是行为人做出的行为是对方想要他做出的。因此解决协调问题,亦即达成协调均衡的充要条件,是行为人需要做出符合他人预期的行为,并且行为人预期他人也会做出符合自己预期的行为。在前述的交通博弈中,当且仅当你预期我会靠右走,我预期你预期我会靠右走,你预期我预期你预期我会靠右走……即出现“你预期我预期你预期我预期……”这一共同知识的逻辑式时,你我便自然会明白应当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简言之,一致的预期导致行为人做出彼此利益相符的行为,从而解决协调问题。

就这样,当我们的共同预期相互一致时,我们能够解决协调问题;当我们(我们自己或者与我们相关的前人)反复通过相似的行为解决相似的协调问题时,经验的积累促使我们的交往行为趋于稳定,形成“行为的常规性”(regularity in behaviour);当出现某种行为的常规性时,我们的共同预期就转变为共同知识,共同知识促使我们总是以某种固定的行为模式解决特定的、或者与之相似的协调问题,惯例由此而形成。

当群体P的成员作为某一重复出现的情境S中的参与人时,他们行为的常规性R是一项惯例,当且仅当群体P的成员在属于S的任何事例中,如下条件为真,且如下条件构成群体P的共同知识:

(一)每个人都遵从R;

(二)每个人都预期其他每一个人都遵从R;

(三)在其他人都遵从R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偏好遵从R,因为S是一个协调问题,而对R的一致遵从是S的一个的协调均衡。

这就是目前博弈论制度分析中引用率最高的惯例(制度)定义。

在刘易斯有关惯例的论证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首先,通过引入“共同预期”,刘易斯实际上削弱了博弈论分析,因为他明确指出所谓的“共同预期”并非基于实际的交往过程,而是个人独立做出的理性计算过程,这就回到了传统决策论的分析理路。

其次,基于“共同预期”的分析包含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能够产生惯例的协调博弈,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调均衡。因为如果博弈只具有唯一的均衡,那么就意味着协调博弈的结果已然注定,行为人根本不需要预期,只需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即可。所以刘易斯特别指出,如果一个协调问题只有唯一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不是惯例,因为这与我们的选择无关——无论我们如何做都必须如此,而是某种预先安排的“设计”。其潜台词就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必须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既不是生物本能,也不是机械运动法则。

最后,为什么行为人能够形成一致的预期?对此,刘易斯提出了“显著性”(salience)概念,其来源于谢林的“凸显性”(prominence)概念。所谓“显著性”,是凭借人类与生俱来的类推能力,使得我们能够通过对先例的经验归纳,提取出某种可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有助于具有不同偏好的行为人达成一致的共同预期,以解决协调问题。

以上便是刘易斯惯例理论的核心观点。当然,在《惯例》一书中,刘易斯还详细分析了惯例概念的数个细节性问题,并将惯例与其他近似的概念做出区分,最后则是具体讨论语言是否属于惯例的问题。这些内容就不再展开论述。

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刘易斯关注的是惯例的逻辑形式,这就是“分析性”(analyticity)概念的应用。用刘易斯自己的话来说,博弈论其实只是一个辅助工具,分析性才是他的主要武器,“分析性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皆为真”。由此引申出了其最具影响力的哲学理论,“模态实在论”(modal realism)。模态实在论可以说是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1646-1716)“单子论”(Monadology)的二十世纪版本,也可以视为是平行宇宙理论的哲学版本,兼具形而上学的抽象美和形式逻辑的严谨。但对博弈论制度分析而言,坚持分析性方法的最重要意义恐怕在于,在现代博弈论和经济理论日新月异的情形下,刘易斯五十多年前提炼出来的、有关惯例的定义,依然被证明是有效的。

1986年,萨格登的ERCW第一版问世。起初,这部著作波澜不惊,毕竟在当时,使用博弈理论研究社会制度的形成,在经济学界是极其小众的论题。但是渐渐地,当博弈论制度分析开始成为一股潮流之后,ERCW的影响力也迅速扩散开来,并使得本书作者成为引用率最高的当代十位英国经济学家之一。所以在萨格登看来,ERCW有点像是一本“适销对路”的产品,迎合了近二十年来新兴社会理论的研究趋势。

ERCW的基本思想承袭休谟和刘易斯,亦主张惯例(制度)的形成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尽管在ERCW书中,萨格登曾数次将自己的理论和刘易斯的观点做对比,指出二者的差异。但是近几年来,萨格登承认自己的理论更接近刘易斯,而与休谟在某些论题上存在分歧。

同《惯例》一书相比,ERCW一书最重要的改变或者说理论拓展主要有以下六点。

第一,萨格登的惯例理论全面应用了演化博弈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

演化博弈论最初是由梅纳德·史密斯(John Maynard Smith, 1920-2004)所领导的生物学家团队应用博弈论研究动物行为而形成的产物,而在ERCW中,萨格登修改了这一理论并用来解释人类社会制度的生成机制。

第二,因为使用了演化博弈论,所以萨格登的制度分析既不同于经典博弈论,也与刘易斯的论证存在差别。

其实早在ERCW之前,肖特(Andrew Schotter)就出版了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第一部著作,《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1981)。此书援引了刘易斯的惯例定义,使用的分析工具是标准的经典博弈论。然而萨格登认为,运用经典博弈论难以解释制度的生成机制。仍旧以上一节的交通博弈为例,按照经典博弈论的假设,在给定行为人在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之后,最终会得到某个混合概率的纳什均衡,比方说“以50%的概率选择靠右走,以50%的概率选择靠左走”。从数理分析角度看,这一均衡或许是有意义的;但是对实际的行为选择——即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却没有任何价值。对参与交通博弈的当事人来说,混合策略意味着他只能观察到对方时而选择靠右走、时而选择靠左走,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以一种类似扔硬币的方式来解决协调问题:不存在任何的惯例或者制度。

演化博弈则引入了博弈的非对称性质。所谓“非对称”,直白点说就是博弈中的参与人发现自己和对手“不一样”。这种“不一样”可能是实质性的——比如高矮胖瘦、年龄、性别等,也可能仅仅是一种标识——我将所有其他人都标注为B、将自己标注为A。一旦博弈结构呈现出非对称性质之后,那么我们的行为选择就会渐渐地稳定于某种特定模式。因为当我发现“与我不同”的人常常会选择靠右走,那么我的最优选择必定也是靠右走,反之则反是。此时对应的道路制度就出现了:要么是靠右走的惯例,要么是靠左走的惯例。

第三,在萨格登的理论框架中,“显著性”所发挥的作用得以进一步明确化。

从第二点可以看到,萨格登的论证似乎完全没有使用到“共同预期”。其实“共同预期”在其理论中依然存在,存在于“惯例竞争”——或者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多重均衡的剔除”——这一论题之中。

如前所述,能够促使制度生成的博弈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均衡。换言之,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的制度是诸多可选制度中的一种而已;并且在特定条件下,潜在可行的制度能够替代现实制度:制度是可以改变的。

那么特定的制度如何从众多潜在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换作更为具体的问题就是:像产权这类制度,为什么有些国家选择以时间先后为标准——“先到先得”,有些国家选择以实际占有为标准——“时效取得”?萨格登给出的回答就是“显著性”:不同的行为人在类似的博弈中之所以都会注意到某些特定的非对称性质,并因此而形成共同的预期,是因为行为人与对象之间存在某些“显著的关系”。这些“显著的关系”可能是源自因循先例;可能是出自“唯一性”——比如数字1作为“最小的正整数”、长城作为“人类文明最巨大的建筑物”、珠穆朗玛峰作为“世界最高的山峰”等;也可能是由于它们更容易被人类与生俱来的类推能力所识别出来。

特定的“显著性”决定特定的惯例更容易演化出来;显著性的作用得以进一步明确化。作为对比,在刘易斯的理论中非常重要的共同预期机制,只是显著性发挥作用的结果而已。

第四,结合第二、第三点,由于萨格登有关惯例生成过程的证明不再依赖共同预期机制,相应地,“共同知识”也变得不再重要,进而被“聚点”(focal point)所取代。

在ERCW的理论体系中,共同知识扮演何种角色,并不是十分明确。萨格登提及这个概念,但是并未应用于他的演化博弈模型。数年之后,萨格登提出了聚点理论;另一方面,宾默尔(Ken Binmore)则明确指出演化博弈并不需要共同知识,只需要聚点。

所谓“聚点”,是指能够引导不同的行为人都关注到同一类或近似的显著性的这样一种性质或机制。用聚点取代共同知识,最重要的意义是能够处理一些在经典博弈论框架下难以解释的交往行为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误解”问题。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当博弈的参与人对博弈结构的认知不存在共同知识时,就会出现误解现象,此时博弈是无法进行的。例如棋局博弈,如果一方将棋局理解为围棋,另一方则理解为象棋,两人就根本不可能进行博弈。但是在现实中,这类“罗生门”现象其实极为常见,行为人甚至毋须意识到彼此间正在发生着交往行为,也能达成协调一致的结果。金子守(Mamoru Kaneko)曾经提出过一个模型,行为人中一方以为自己在进行“性别战”博弈,另一方则将该博弈理解为“囚徒困境”,最终双方仍然能达成唯一的纳什均衡;金子守称其为“归纳博弈论”(inductive game theory)。

而在萨格登的聚点理论中,由于显著性指向的是某种可一般化的性质——“最重要”“最喜爱”“与众不同”,不需要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因此即便行为人不具备有关具体对象的共同知识,但只要这些不同的对象都指向同一个或类似的显著性——即“聚点”,那么博弈就能达成均衡,特定惯例也能演化出来。

仍然以交通博弈为例,双方参与人都选择“靠右走”,但是各自的认知却不同:一方靠右走是想要避让冲撞;另一方则纯粹出于习惯而已,并未注意到前方有人。这时很难说双方存在有关交通博弈的共同知识,甚至很难说他们在有意识地进行博弈,但是却达成了博弈的结果。并且更重要的是,“靠右走”的惯例在误解情形下也能得到强化。萨格登在之后的二十多年中组织了大量的实验,证实在现实的交往行为中,聚点不仅存在,而且确实对于特定惯例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ERCW从分析协调问题入手,拓展到产权和互惠问题,从而第一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如前所述,刘易斯讨论惯例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一个分析哲学命题,因此他的研究只涉及协调惯例。而在ERCW中,萨格登扩充了刘易斯的惯例理论,详尽分析了社会交往行为中另外两类极为常见现象:产权和互惠。

面对同一样有价值的资源,大家都想获得却不能同时拥有:这就是广义上的产权现象。如果说协调问题指的是行为人之间利益冲突程度相对较低的交往行为,那么产权问题则涵盖了那些在行为人之间存在真正的利益冲突的交往行为。而互惠问题则包含了那些人们需要对当前自身利益进行约束的情形;行为人通常需要在两个选项——“合作”和“背叛”——之间进行选择。

为了解决协调问题而形成的协调惯例规范着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相互影响;为了解决产权问题而形成的产权惯例确定了有价值的资源之归属;为了解决互惠问题而形成的互惠惯例确立起人类社会的合作机制。由此可见,协调、产权和互惠三类惯例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最为重要且基本的各个方面。通过阐释这三类惯例的形成,一套全面论述社会制度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理论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最后,萨格登着重讨论了惯例的道德属性。

在当下,道德命题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避而不谈的问题;并且刘易斯当年在论述惯例与规范(norms)的差别时,也曾强调惯例不具有道德属性。然而在ERCW中,萨格登不仅浓墨重彩地探讨了惯例内含的道德性质,即“合作原则”,还特别强调“这一原则是道德规则共有的内核,这样的道德规则往往会围绕着惯例而成长起来”。

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严格来说是部分的道德——源自恪守惯例的行为,这样的观点无疑会引发相当大的争议。自ERCW出版三十多年来,其持有的道德论立场也确实招致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的许多学者的批评:因为该观点极易导向一种道德虚无主义。因为现实中得以施行的惯例只是诸多潜在可行的惯例之一,而何种惯例能够确立起来,这一过程完全是任意专断的,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那么是否可以推导得出结论,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也是这样一种随意的结果,只是由于当时的人们碰巧选择了某一特定的行为模式?比方说,早期社会把战争中俘虏的人当作奴隶、甚至杀掉分食,这是一种惯例,那么是否可以说杀死战俘是“道德的行为”?

严格来说,所有基于休谟哲学的道德论(萨格登的道德论是典型的休谟主义)都不可避免地会遭受这类质疑,其根本问题出自休谟哲学的二分法。不过这属于道德哲学的论题,在此不做展开。关键之处在于,萨格登之所以强调惯例的道德属性,仍然是为了论证惯例是“自发秩序”: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制性力量——例如政府权力——的介入,惯例就能得到自我施行(self-enforcing)。

在萨格登看来,这种自我施行的力量之源泉,既非当下社会偏好理论拥护者强调的“利他之心”,也不是休谟曾经论述过的那种基于效用增进与减损的利益判断,而是一旦特定的惯例确立起来之后,每个遵循惯例的行为人就拥有了一种道义上的权利,有权对违反规则之人做出道德谴责,这就是萨格登所言的“自然法”。将惯例上升到自然法的高度,是萨格登的制度理论所特有的内容,在其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代表性学者中并不多见。

继萨格登之后,学界涌现出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例如肯·宾默尔(Ken Binmore)两卷本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Game Theory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1994, 1998),布赖恩·斯科姆斯(Brian Skyrms)的《社会契约的演化》(Evolu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 1996),以及培顿·扬(Peyton Young)的《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Individual Strategy and Social Structure, 1998)。通过这些研究,博弈论制度分析思潮正式得以形成,并迅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纵观上述文献,除了在理论关注点和分析方法上存在差异外,其内含的基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总体而言,从刘易斯到萨格登,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基本确立。

“现代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人自身,即在真实的制度约束下行动的人。现代制度经济学就是经济学应当具有的本来面貌”,科斯如是说。依据博弈论制度分析所持的理论立场(将制度视为自发秩序;将制度现象还原为个体行为的常规性;强调制度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而非出自刻意的设计),或许能够让我们通过另一种视角,更符合科斯当年所希冀的视角,来观察和解释真实世界的制度现象。

比方说,当下一个网络流行用语,“内卷”(involution),如今人们通常用这个词表示一种无效率的恶性竞争状态。然而如果从博弈论制度分析的视角来看,内卷其实是一种制度依赖型经济增长模式,或者说,是特定制度约束下的社会发展模式。所有业已确立起来的制度都必然要经历内卷化的过程:人类社会中的内卷现象随处可见。

制度本质上是由人们行为的常规性所形成的某一固定的行为模式;而人们之所以会倾向于选择这一行为模式,是因为这样做符合自身的利益,换言之,能够从遵循制度的行为中获益。然而,一旦绝大多数人都选择如此做时,经济学的另一条公理——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立刻会开始发挥作用。当所有人都遵循在特定的制度框架约束下行为时,从中获取的 “制度红利”就会越来越少。

此时就会出现内卷化趋势:我们知道改弦更张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但是如果制度变革的成本极其高昂,那么在维持旧制度的前提下做细微调整,不断攫取愈来愈少的制度红利(甚至制度红利为零,仍不愿变革制度,只要维持旧制度的成本低于革新制度的成本),就成为替代性的次优选择。试想,人类社会中有多少制度积重难返?多如牛毛的“规范化标准”——协调惯例,复杂到常人难以理解的产权立法——产权惯例,不合时宜的人情规矩——互惠惯例,无一不是制度内卷化的结果。正如萨格登所言:“一旦一项惯例开始确立起来,便不存在这样的困惑,为何行为人会受到其吸引:每个人都想要遵循它,因为其他每一个人都这么做。是否一项不同的惯例对于每个人来说会更好,这不是任何行为人会直接关心的问题,因为没有人有力量改变其他每一个人都在做的事。”这才是发生内卷的根本原因。

此外,依据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有助于我们澄清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

如今一谈及市场,普通人可能会直觉式地联想到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以及不眠不休的垄断资本贪婪地攫取一切……

不得不承认,面对这些由于对市场经济的误识而导致的质疑市场的声音,经济学家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因为我们总是强调市场的“技术面”,将市场解释为“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手段”“自动运行的价格机制”,阐释其中的“技术细节”;却常常忽视了市场的“制度面”。

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由一系列惯例——决定货币、度量衡、交易时间和地点的协调惯例;确定资源归属的产权惯例;建立与维持合约关系的互惠惯例——所构成的制度复合体。所以市场的有效性取决于制度的有效性,有效的制度是一切市场机制——资源配置手段、价格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当我们将市场视为是制度现象时,就会发现,许多经济学者将现实经济中存在外部性和公共品供给难题归结为“市场失灵”,并认为政府的介入是最佳的解决方案,这类观点是存在问题的。

所谓“外部性”就是由个体行为产生的一系列相互影响问题——协调问题、产权问题或者互惠问题,能够建立起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系列制度约束,并将其付诸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而公共品难题则是典型的互惠问题,建立起解决互惠问题的合作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而且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发展之根本。

无论是外部性还是公共品,它们都是制度问题。出现这类问题并非是因为市场失灵了,而是维持市场经济运作的制度出现问题。此时,政府干预并非是必要选项;即便需要政府介入,其政策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引导有效的市场规则确立起来并自我施行。

同理可以推论得知,那种将“政府”和“市场”对立起来的争论也是一种误导。政府同样是综合性的市场制度中的行为主体之一:真实世界中,“市场”与“政府”相辅相成,既不存在无政府的市场,也不存在能够替代市场的政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存在一种其他行为主体不具有的特殊性:它具有引导社会形成特定制度的能力,而这一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其权力的大小。

就像自发演化的制度存在诸多的备选项,由政府引导而产生的制度,也存在诸多可能性:可能会更好,也可能会更糟。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经济学家热议的反垄断难题。

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反垄断是必要的,且政府在反垄断过程中应当扮演主要角色。可必须承认的事实是,自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颁布以来,全世界政府的反垄断立法和措施不断层层加码;而垄断现象不仅未减少,还愈演愈烈。这又是为何?

所谓垄断,就是垄断需求。而垄断需求的技术门槛其实并不高,所以现实经济中垄断现象无所不在。许多人一谈到垄断就将其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并进而认为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这本就是一种错误的想法。试想梵高和莫奈在艺术品市场中的存在是不是垄断?诸多罕见病特效药的生产厂商是不是垄断?甚至种种独占性质的创新专利,是不是垄断?抛开其他一切不论,仅就技术层面来说,垄断和竞争本就是一枚硬币两面,如果彻底消灭垄断,竞争也会随之消逝。

从制度分析的视角来看,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垄断会破坏维系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反垄断,是要反对那些破坏开放自由的市场准入规则的行为。

而当下世界诸多政府的反垄断措施,重心仍然是针对“企业”而非“规则”。通行的反垄断指标,“行业集中度”,无论是采用CRn指数(行业集中率指数)还是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皆是针对企业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的评判。反垄断措施不聚焦于市场规则,而只是单纯地限制企业,不仅是一种本末倒置,而且极易成为某些别有用心者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之举。试问,当年的微软垄断案是如何发起的,结局又是如何?如果彻底根除生产罕见病特效药物之医疗厂商的垄断行为,市场经济是不是会更有效率,社会福利是不是能得以增进?我想现实给出的答案已经很清楚了。

倘若所谓的反垄断措施无助于建立起开放自由的市场准入规则,垄断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而作为政府,如果无视市场运作的基本规则,它确实能够改变制度,却未必能带来更好的结果。

以上便是博弈论制度分析为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当然,该理论也并非尽善尽美,例如在有关合作机制的阐释、制度生成机制以及制度变迁等问题上,博弈论制度分析均有不足或有待深入研究之处。归根结底,博弈论制度分析使用的技术工具——演化博弈论——原本是用作解释动物种群的行为模式,而人类社会毕竟不是动物世界。因此移用这套工具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有一个场景,由影星摩根·弗里曼扮演的角色瑞德,道出一段话:“这些围墙很有趣,一开始,你憎恨它们,然后你习以为常。过了足够长的时间之后,你非常依赖它们。这就是‘被制度化’了。”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众多枷锁中的一个,而且对普通人来说可能是最沉重的那个,正是“制度”。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在特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之下生活,谁都无法逃避,这就是真实的“社会状态”。

而现在,博弈论制度分析则告诉我们,这看似是他人强加于我们身上的制度枷锁,从根源上来说,是我们每一个人“选择”的结果,“这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人们有意这么做”。并且,我们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通过这种经由自我选择而形成的自我约束,才让一个良善的社会成为可能。这正是“无形之手”的真正含义,它要求我们“既要想一想从每个其他人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的;又要想一想从我们自己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的。但是我们没有被要求去思考,从某种普遍意义上来说,善是什么。我们也没有被去要求思考,如果我们都去遵循并非我们实际所遵循的惯例,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

一个社会的好与坏,取决于生活其间的每一个人的选择。

 

    责任编辑:郑诗亮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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