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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预聘制“非升即走”引争议,民盟中央建议优化教师评价机制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2022-03-04 20:39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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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高校‘双一流’建设加快推进,对高水平专业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国外大学‘非升即走’的人事‘预聘’制度在国内若干大学试点实施,出现的若干个案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民盟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完善高校青年教师“预聘制”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重点关注了近年来高校预聘制“非升即走”做法所引发的争议。3月1日,中国民主同盟网站刊发了这一《提案》内容。

所谓“预聘制”,较为常见的做法是,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进校时以“预聘或准聘”制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在约定聘期内 (一般为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为三年) ,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通过考核者可获得长期聘用或者转为事业编制,否则不再续聘。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指出,从近年社会上关于预聘制“非升即走”做法的争论中不难看出,试点高校暴露出来的职称晋升、科研成果评价及导向、青年教师权益维护等问题值得深思,该制度尚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1.评价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分类评价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段时间以来,职称评价中的“破五唯”已初见成效,但仍然任重道远。二是学科分类评价细化不足,评价机制不够多元。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差异较大,短期内对科研成果数量的考核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科门类。三是教研考核急功近利。“非升即走”容易导致青年教师过度追求论文发表,大量时间消耗在课题申报上,不利于潜心科研和教学。

2.重科研轻教学现象普遍。在招聘过程中,学校更加看重青年学者的科研能力,衡量指标主要是学术论文和是否争取到国家科研项目等。然而科研能力强并不代表教学能力好,如果高校考核明显侧重于科研,必然导致教师教学投入少,进而影响整体的教育教学质量。

3.教师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预聘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一方面,“非升即走”在事业单位聘任制度中过于特殊,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老师属于事业编制,学校自己的聘用制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难免引发社会争议,从而影响制度的推行效果;另一方面,我国国情与国外大学评聘制度不同,尚未建立公立高校法人制度及董事会人事聘用授权制度,学术职业工会与校方的博弈机制难以短时间内实现。

为此,民盟中央在《提案》中建议称:

1.探索建立规范的高校预聘制度。高校应对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教师结构问题做长远规划,在招聘时应设置明确的招聘比例,不应在现有编制数量上招聘过大比例的“非升既走”人员,将预聘阶段的竞争控制在合理范围;在设置“非升即走”岗位时,应提前设计人员流动预案和明确的中期评价、转岗、告知、解聘流程,并在招聘时让青年教师充分知情。同时应配属与岗位相应的、有竞争性的待遇。

2.优化高校教师的分类评价机制。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实行分类分层评价,对于偏重科研性质的职位可采用同行评价机制,通过“非升即走”制度进行“优胜劣汰”;对于偏重教学的岗位应把职业安全性作为重点考虑因素,不宜实施过于苛刻的科研考核制度。

3.加强对高校教学活动的督查检查。201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切实扭转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由于“非升即走”的压力并未好转,建议教育部门开展对高校优化考核指标情况的督查检查,结合高校的具体情况,对其岗位设置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检查指导,从而进一步优化高校岗位设置结构,健全完善教师激励机制。

4.完善高校教师评聘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教师和学校在人事聘用上发生纠纷,使教师和校方维权都“有法可依”。根据教师评聘纠纷的性质,将其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途径解决。由于职称的“评”与“聘”性质不同,评定职称应认定为学校内部管理活动,不受公权力的专业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学术评价机制解决,如建立学术委员会申诉制度等;聘任具有职称资格的教师则属行政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范畴,可视教师的工作性质将其纳入行政纠纷或劳动纠纷解决途径。

据人民政协报此前报道,民盟中央按照优中选优、注重质量的原则,对标对表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等精神,从民盟中央各专委会、各省级组织提交的调研报告和推荐的提案素材等300多件文稿中,经过严格筛选,形成大会提案45件,拟向即将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交,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

据了解,民盟中央拟提交的大会提案内容涉及7个方面,其中教育科技文化14件、经济发展6件、资源生态环境6件、社会管理6件、财税金融5件、农业农村4件、卫生健康4件。

    责任编辑:王俊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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