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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我提议 | 关于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提案
2020年4月,中央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改办发【2020】3号文《关于做好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的内容,并指出了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是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工程,是打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畅通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融通文化和科技、贯通文化门类和业态,推动文化数字化成果走向网络化、智能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我国已设立了8个国家文化大数据区域中心,负责承担各自区域内国家文化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利用等工作。最近在国家文化大数据华东区域中心调研,基础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发现目前国家文化大数据整体建设进度缓慢,成效不大,存在问题主要有:
1.分管部门众多,缺乏统一领导;
2.国家文化大数据采集、汇集、存储难,缺乏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安排;
3.各中心建设步伐不一致,基础数据内容无法有效流通共享;
4.相关文化单位数字化资源接入省域及区域平台的动力不足,无明确政策和相关专项资金保障支持;
5.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是一项架构性强、联动度高、涉及面广、建成后作用深远的战略性文化工程,需要强化和统一各部委之间的联合协作,统一建设理念,完善建设体系。对如何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工程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立中央层面的主导作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是涉及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委及全国各省、自治区和港澳地区的一项系统文化工程,建议由国务院或中宣部统一牵头,成立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
二、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国家文化大数据基础性数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古籍文献、农业遗产、工业遗产、水利遗产、交通遗产、地名遗产、风景名胜区、老字号、文化景观等,它们分别保存于文化文物和旅游、住建、农业农村、工信、民政、图书档案、水利、工商等不同部门手中,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协调,才能确保各类数据资源集中存储、加工、管理和使用,没有中央层面的统筹和调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根本无法顺利推进。
三、规范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标准体系。搭建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平台,制定相关政策,出台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的相关标准,将标准细化到文化资源(如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历史档案等)及其数字采集、数据保护等实施项目中。
四、加强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工作专业培训。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离不开文化资源的普查和数据采集,这些都需要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标准有效执行,因此作为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系统的工作人员,其培训工作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的高质量、高效性和统一性。
五、强化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的数据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国家文化大数据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数据库,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库,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资源性力量,它的存储、管理、使用等安全至关重要,国家指定的建设机构应在数据安全性、使用规范性等要求下开展工作。
六、增强资金投入保障。在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设立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专项基金,促使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加快进度,确保质量,早日建成和投入使用。
记者:贺云翱
责编: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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