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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系列:矿山救护队伍救援人员 基础知识篇(二)
为提高矿山救护队伍救援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实战能力,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取参考救护专业教材,结合实践经验归纳概括等方式,整理编写了《矿山救护队伍救援人员应知应会手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公众号计划将手册内容分为十期逐一发布,以方便广大矿山救护队伍救援人随时随地学习使用。
第十一条
救护队救援人员应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和事故的情况,迅速制订救援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同时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
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等危险的灾区,在需要救人的情况下,经请示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指挥员才有权决定小队进入,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十四条
当有外援救护队时,其队长为救护指挥部成员。
第十五条
煤矿事故高温下的救护工作。
1.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30℃时,即为高温,应限制佩用氧气呼吸器的连续作业时间。巷道内温度超过40℃时,禁止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但在抢救遇险人员或作业地点靠近新鲜风流时例外。
2.在高温作业巷道内空气升温梯度达到0.5~1℃/min时,小队应返回基地,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指挥员。
第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第十七条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1.处理矿井火灾应了解以下情况:
(1)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大小、涉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情况。
(2)灾区瓦斯情况、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
(3)巷道围岩、支护状况。
(4)灾区供电状况。
(5)灾区供水管路、消防器材供应的实际状况及数量。
(6)矿井的火灾预防处理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2.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源明确。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畅通的回风道。
(4)瓦斯浓度不超过2%。
3.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严禁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密闭附近不得有人。
4.灭火应从进风侧进行。
5.用水灭火时,水流不得对准火焰中心,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应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入回风道。
6.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无法切断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
7.检查灾区气体时,应注意全断面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第十八条
矿井火灾事故救援决策指挥要点
1.必须立即撤出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迅速查明灾情,控制灾情发展。
3.矿山救护队在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时刻注意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顶板变化,决不允许盲目服从,冒险蛮干。
第十九条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
1.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主要任务是:
(1)灾区侦察。
(2)抢救遇险人员。
(3)抢救人员时清理灾区堵塞物。
(4)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5)恢复通风。
2.了解分析现场情况:
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应了解爆炸类型,确定爆炸破坏程度,判断爆炸造成火灾、坍塌、中毒窒息等次生事故的可能性,测定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情况,设备破坏程度。
3.处理爆炸事故,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并派专人看守。
(2)保持灾区通风现状,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破坏情况。
(3)穿过支架破坏的巷道时,应架好临时支架。
(4)通过支架松动的地点时,队员应保持一定距离按顺序通过,不得推拉支架。
(5)进入灾区行动应防止碰撞、磨擦等产生火花。
(6)在灾区巷道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的情况下,如无火源、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在恢复通风、维护支架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爆炸事故救援决策指挥要点
1.必须迅速了解和判断灾情发展趋势,果断做出事故初期的救灾决定。
2.制定救灾方案时,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1)查明灾区是否有火源存在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尽快恢复灾区通风。
(3)防止二次爆炸,不得强令救护队进入有爆炸危险的灾区救人。
3.恢复灾区通风时,应优先考虑用全负压方法,如不具备条件时,可用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4.矿山救护队在处理爆炸事故时,迅速查明是否有火源存在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当证实灾区遇险人员已经死亡时,不允许佩戴呼吸器冒险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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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知应会系列:矿山救护队伍救援人员 基础知识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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