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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大飞”海上抢劫走私冻品!判刑十三年六个月!

2022-03-09 18: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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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抢劫、转卖走私冻品案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6人。

点击查看庭审现场

海上驾驶快艇抢劫走私冻品

交易不成还扣人

最高判刑十三年六个月

*3月9日上午宣判现场

3月9日上午,南沙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明等5人抢劫走私冻品、非法拘禁他人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明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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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明、毛志某纠集被告人程某宝、毛泽某、毛某冬及同案人“三儿”、王某成(均另案处理)等其他同案人,驾驶快艇在南沙区水域抢劫走私冻品。被告人程某宝等人驾乘快艇在海上以扔爆竹、石块等方式逼停涉嫌走私冻品的快艇,程某明、毛泽某、毛某冬及其他同案人以持钢管进行威胁等方式制服、挟持该走私快艇驾驶人员。各被告人劫得上述快艇、冻品后,联系中介,由中介介绍买家销赃。

*被告人驾驶作案用的快艇

但之后买家嫌价格过高反悔,被告人程某明等便将中介及买家派来的“骑师”控制在快艇上,对其人身安全进行威胁,要求买家按原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劫来的快艇、冻品,又要求被扣押的李某等人每人支付20万元方可离开。李某向被告人程某宝转账20万元后逃脱。后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2日先后抓获5名被告人并缴获作案用工具等。

*警方在被告人住处缴获的部分现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某明等5名被告人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5名被告人中程某明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其犯罪行为危及自身和被劫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亦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多次收购转卖抢劫所得走私冻品

判刑三年六个月

*3月9日上午宣判现场

3月9日上午,南沙法院依法对程某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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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程某前明知其收购的冻品是其同乡从海上抢劫而来的走私冻品,仍多次予以收购转卖获利。具体事实如下:同年3月24日,被告人程某前向程某平等人收购抢劫所得冻品,可查清的销赃数额为人民币5.5万元。同年5月2日,被告人程某前向程某林等人收购抢劫所得冻品,可查清的销赃数额约人民币10万元。同年7月10日,被告人程某前向程某明等人收购抢劫所得冻品。同年8月13日,被告人程某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程某前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抢劫犯罪所得的走私冻品仍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抢劫、敲诈勒索、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等是严重犯罪行为,其中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上述案件中,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及自身和被劫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亦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对防疫工作也造成了破坏。法院将严惩抢劫、收购及转卖走私冻品等相关犯罪,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如今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南沙法院将持续加大反走私反偷渡相关工作力度,保持对走私偷渡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助力全面筑牢反走私、反偷渡工作防线。

原标题:《驾驶“大飞”海上抢劫走私冻品!判刑十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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