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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典型案例 ⑦】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费确定问题

2022-03-10 10: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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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特有的治愈、恢复、监护职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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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诉陈某抚养费纠纷

——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费确定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女)于2014年生育一女王某一。王某、陈某(男)曾同居。陈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陆续向王某支付2025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某一申请,鼓楼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一、陈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鼓楼法院向王某一、陈某送达了该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受托函》,通知双方按该函指定时间到该鉴定所参加鉴定样本采集。2020年9月,该鉴定所向法院发出《终止鉴定告知书》,告知法院“王某一按约定时间来我所,但陈某未到场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故终止鉴定。

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陈某承认曾与王某一之母王某同居,现王某一主张陈某系其生父,已提供了其可提供的初步证据,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确有必要,且其已按鉴定所通知时间到场,可认定为已尽到其举证义务;陈某否认亲子关系,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在此情况下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陈某,由其证明其并非王某一的生父,该举证责任可通过配合亲子鉴定完成,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王某一的主张,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鼓楼法院依法推定其与王某一存在亲子关系。

王某、陈某作为王某一的父母,均负有抚养义务,应各承担王某一抚养费的一半。王某一诉请陈某支付其出生后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每月按2500元计算,未提供陈某的收入予以证明,法院参照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结合陈某职业情况,酌情支持按每月2000元计算。陈某向王某支付的20250元,王某主张系赠与,并无证据予以证明,陈某主张可用于抵扣抚养费,鼓楼法院予以采纳。至于陈某对抚养权的主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向王某一支付2014年7月1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20250元);陈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某一抚养费2000元至王某一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王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对此,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一是亲子关系的确定,二是抚养费的确定。本案被告明确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提出异议。

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王某与陈某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陈某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存在王某一系陈某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组织王某一与陈某进行亲子鉴定,陈某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陈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陈某以其行为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王某一为王某与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本案王某未能提供陈某固定收入的证明,且陈某抗辩其虽具备律师资格,但数年内未执业,导致无收入。综合以上因素,审理法院结合王某一生活所在城市的支出水准及陈某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作出如上裁判,保证了王某一受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用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实践中,从家庭生活、贷款支出等角度综合考虑,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

原标题:《【家事典型案例 ⑦】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费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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