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315普法丨这些维权知识,你要了解!

2022-03-15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Q1

消费者权益日的起源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性的,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Q2

315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

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Q3

有哪些315维权小帖士

“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培训班遇停课,课时未上完,该怎么办?

办完健身卡后,店家一直未营业怎么办?

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又怎么办?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315普法

看看生活中有哪些经常发生的案例

学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支付了61200元,报名了400课时的课外辅导班。后因教育改革,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教育服务,刘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但教育机构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刘某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主张退回剩余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向教育机构支付培训费,教育机构提供课外辅导服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教育机构退还刘某剩余培训费用。

法官建议

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王某在离家较近的某健身房办理健身会员卡并签订私教健身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自付款日起,款项的30%将一次性用于支付训练计划的各种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后该健身房一直未营业,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服务地点变更。王某认为新的服务地点距其住址较远,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合同,并退还相关健身费用。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健身房收取相关费用后,以单方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服务地点改变,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费。关于健身合同中“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予退款”的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健身房的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返还王某未消费的健身费用。

法官建议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既要注意合同的重点条款,对于不公平的约定,要敢于说“不”。还应当注意合同签订方与收款方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发生纠纷后,各主体相互推诿,增加维权难度。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四盒进口牛肉,合计金额506元,刘某付款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2月20日,该商品保质期6个月,已于2021年8月20日过期,刘某购买该商品时已属过期食品。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刘某购买过期食品可以确定,刘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进行索赔,属于正当行使法定权利。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超市退还刘某购货款506元,并赔偿刘某1000元。

法官建议

消费者维权必须保存好所购产品的相关发票、合同等凭据作为购买来源的证据,防止销售者或生产者因其无相关凭据拒绝承认其销售或生产关系。

考眼力:小伙伴们能辩出真假吗?

日常生活中“山寨货”无意间可能遇上,本想买奥利奥饼干可最后买了“粤利粤”…小伙伴们可得睁大自己的眼睛了。值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兴庆法院收集以下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供大家借鉴,望各位小伙伴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消费违权行为坚决说“NO"!

2022年/ 第57期,第117篇

原标题:《315普法丨这些维权知识,你要了解!》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