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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嘉兴法院这些案例为您支招!

2022-03-15 22: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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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到买房买车

小到柴米油盐

消费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在这条“买买买”的路上

你是否也曾经遇上烦心事

今天

我们选取了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希望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

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提升消费者依法自主维权意识

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

01 健身房转让了,消费者是否可以退卡?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李先生花了2190元在一家即将开业的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三年会籍的健身卡。谁知,健身俱乐部才开了三个月,老板就将它转让给了他人。于是,李先生找到原来的俱乐部老板要求退卡。俱乐部老板却表示,俱乐部虽然转让了,但已经与新的经营者谈好,办卡会员仍可以继续去健身。由于俱乐部老板不同意退卡退钱,双方发生诉讼。

【裁判结果】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原俱乐部经营者与新俱乐部经营者约定,会员可以继续健身,属于合同义务转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俱乐部原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变更取得了原告李先生的同意,因此不能强制要求李先生继续在新俱乐部消费。另一方面,李先生的健身卡已生效三个月,与开卡时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解除李先生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会籍合约,并酌定由俱乐部原经营者向李先生返还2010元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原俱乐部在李先生不知情下注销了俱乐部并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而且也损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2 二手车“里程数”被篡改,出卖方不知情,是否还要“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7日,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购二手奔驰车1辆,收购价格45.8万元。收购时,公司查看该车在4S店维修记录及外观、内饰、轮胎情况,确认最大里程数为38351公里。收购后,公司发布售卖广告,其中有“安全行驶4万公里”字样。几天后,原告凌某以49万元购买该车。同年12月,原告在日常保养时发现车辆仪表盘处以加装黄线的方式篡改里程数近8万公里。原告遂以销售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案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购车辆时检查了车辆的外观及内饰,并依据车辆的 4S店维修保养记录核查了行驶里程情况,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根据本案证据以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45.8万元购入车辆的事实,可以证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车辆被篡改行驶里程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取得车辆后对里程表进行篡改。因此,认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车辆实际里程与宣传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购车合同解除,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额外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严格对欺诈要件事实中主观恶意的认定,只要经营者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就不构成欺诈,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法第8条第1款之规定,以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害为由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让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03 代购项链迟迟未到,能要求退款吗?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2日,代购王女士因客户需要通过微信联系同样做代购的蒋女士,让其代购一条梵克雅宝项链,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项链的款式、价格以及到货时间,随即王女士通过支付宝向蒋女士支付18034元,后蒋女士通过支付宝将返点604元给王女士。但到了约定时间,项链仍未收到,王女士多次催促蒋女士。7月29日,双方协商中,蒋女士答应退款给王女士,但是要等项链到货卖掉之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21日,王女士将蒋女士诉至法院。11月10日,蒋女士通过百世快递将涉案项链寄给王女士,王女士拒收。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蒋女士在微信中对价款、时间、货物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王女士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8034元,故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王女士向蒋女士代购项链系因其客户购买需要,蒋女士明知该情况,但因迟延履行,导致王女士无法按约向客户交付项链,多次催促后仍未交付,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蒋女士退还王女士项链款17430元。

【典型意义】

微商,这种基于社交软件日常分享商品信息的新型电商模式,较易取得他人信任,但对消费者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消费者下单前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后进行维权。如果卖家在明知没有货物情况下进行销售,最终造成无法交货的,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假一陪三”。

04 知假买假,是否可以要求“假一赔十”?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日,原告戴某在被告王某开设的淘宝手机店中购买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价格6200元。在该手机的宣传页面中,有“官方原装正品,品牌保障,假一赔十”等字样。在购买前的询问中,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该手机为“水货”,原告仍然选择购买。收到手机后,原告起诉被告王某,认为销售产品与描述不符,应按承诺“假一赔十”,赔偿62000元。

另查明,戴某在浙江省法院提起诉讼案件60余件,上述案件绝大多数系购物合同纠纷,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涉及数码产品、食品等。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并不符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退还货款62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假一赔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62000元,也不存在因使用手机而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结合戴某其他案件涉诉情况,可以看出其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同,所购案涉商品并非自身生活所需,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之保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6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知假买假者,俗称“职业打假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产生过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牟利性索赔”冲动不止,甚至演变为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最高法曾表示“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是司法对职业打假“牟利性索赔”较为明确的否定性回应。

本案中,职业打假人戴某在一定时期内频繁提起惩罚性索赔之诉,法院认定原告戴某所购案涉商品并非自身生活所需,驳回其牟利性打假索赔诉求,为营造健康消费环境、正确监督商家诚信经营划清了权利边界,明确了行为规范。

05 健身时不慎被划伤,经营者是否需要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张先生在嘉兴某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会员卡,自律的他此后经常健身。2020年8月19日晚,张先生在该会所进行拳击锻炼时,不慎踢到器械旁一块未封口的镜面柱,造成脚后跟划伤,缝了7针。此后,张先生多次与健身会所交涉未果,遂于去年10月诉至秀洲法院,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元。

【裁判结果】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健身房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专业的健身指导,因此具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虽然《民法典》中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但场地运营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并未就此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其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健身的过程中,健身房的主要安全保障义务就有维护健身房的健身秩序,提供安全的健身器材与健身环境等。

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起,李某佳未经“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委托他人加工生产该注册商标的童装,并通过淘宝网售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为56万余元。

杨某、李某健、蒋某某明知李某佳销售假冒的“balabala”牌童装,仍从其处进货,后通过淘宝网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分别为176万余元、33万余元、13万余元。俞某某明知杨某销售假冒的“balabala”牌童装,仍为其提供帮助。

根据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的检测报告显示,2019年10月31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李某佳的“淘淘巴拉”网店抽检的一款男童羽绒马甲样品的纤维含量(面料)、含绒量、绒子含量项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为此,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海盐法院依法判处李某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李某键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经嘉兴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五被告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嘉兴中院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样本。案件的稳妥处理不仅涉及民营企业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既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该案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1年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典型案例。

07 牛肉汤里加“秘方”,老板被判刑!

【基本案情】

“大家都说罂粟果是不能放的,吃了以后会上瘾的,但是我自己小时候就吃,感觉也不会上瘾,味道还会变的更加鲜美,所以我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把罂粟果放到了牛肉汤里,让自己的生意好一点。”老李连连摇头,后悔万分地说。

老李是安徽淮南人,早年间和妻子一起在洪合做横机生意。后来老李特意回家乡拜师学习了羊肉汤的做法。2019年5月,夫妻两人在洪合镇上开了一家淮南羊肉汤店。在夫妻两人的努力下,小店生意还算不错。为了能多增加点生意,2020年8月,老李又开发了牛肉汤。

然而事业心强的老李却不甘于此。为了招揽更多客人,他动起了歪脑筋。想到自己小时候,老家的野地里面长了很多的罂粟果,自己家烧汤的时候会加一点罂粟果,味道会鲜很多。想到这里,他拨通了老父亲的电话。父亲果然存有一些从野地里摘来的罂粟果,于是,老李的父亲用袋子把正常的牛肉汤调料和罂粟果装一起,让不知情的外孙女小李带到了老李店里。

从2020年10月份开始,老李每天在早晨新烧的牛肉汤里面放两到三颗罂粟果。牛肉汤每天能卖大概30到40碗左右,平均算下来一天牛肉汤的销售额大概是在450元左右。在加了罂粟果后大概销售了20天左右,一共销售额为8000元左右。

老李以为自己的谨慎小心能够让一切都神不知鬼不觉,然而还是东窗事发。2020年11月,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李夫妻俩的羊肉汤店进行检查,在后厨牛肉汤锅内的料包中发现罂粟果3颗,在店面东侧小间内发现未使用的罂粟果26颗。

二人可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依法查处。秀洲区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后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老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秀洲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罂粟再美,美不过生命之花。诱惑再大,大不过幸福之家。原本老李夫妻俩在自己的努力下,生意经营的不错,但却为了招揽更多生意,抱有侥幸心理,突破了合法经营的底线,最终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老李的案例值得大家深思,做生意要合法合理经营,更要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08 明知产品不合格仍进行销售,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进行了抽样,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8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送达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但此后,该公司在明知菜籽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

随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公司查扣了菜籽油289瓶(金额计11198元)、包装箱120捆以及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回的菜籽油1194瓶。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1万余元,并已退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购进的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国某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赔偿金5万余元,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素材提供丨民一庭等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沈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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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嘉兴法院这些案例为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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