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证所:减持须按照相应公告格式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
2017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发布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作为减持新规的配套规则,上证所要求,大股东及董监高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须按照相应公告格式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等。不过,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该指引。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需披露的内容包括: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提示、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以及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
其中,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名称;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如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2.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3.拟减持的具体原因;4.上证所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披露包括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的风险等相关风险;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以及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
此前的5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新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日晚间,沪深交易所也出台相应细则。
减持新规实施一个月来,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效果初步显现。
今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陆家嘴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减持新规实施以来,市场的减持情况符合政策预期,清仓式减持、过桥式减持得到了遏制。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