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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6)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无约定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022-03-22 16: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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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20年1月1日,双方花费72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王某父母为其出资33万元,李某父母为其出资39万元,事后王某向李某父母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21年10月31日还清,出具借条时李某在场。2021年9月1日,双方因婆媳矛盾、经济问题摩擦不断而离婚。2021年10月8日,李某父母将王某、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购房款39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父母的诉请。2022年1月4日,王某母亲一纸诉状也将王某、李某诉至乌龙泉法庭,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购房款33万元,并提交了一份离婚前王某签名的借条。庭审中李某辩称,这33万元是王某父母出资的,但当时并没有说是借,而借条是王某在离婚后补签的,并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王某认可借款的事实,也认可李某对借条并不知情,但坚持认可借条就是购房时出具的。王某母亲当庭陈述其子出具借条时李某不在场,但坚持借条就是购房时出具的。

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王某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行为,当时也应该像李某父母那样让王某、李某出具借条;而李某对王某向其母亲出具借条并不知情,且出具借条时李某又不在场;那么这个借条到底是什么时候出具的,成为本案解锁的关键。于是,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第二次开庭,再次询问王某及王某母亲借条出具的时间,并释明如仍坚持借条是购房时出具的,依据李某的申请就要启动笔迹鉴定程序。王某及王某母亲当庭认可借条系离婚后、李某父母起诉后补签的,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像李某父母那样拿回自己为王某购房的出资款。明白本案症结后,承办法官便开始“对症下药”:其一,释法解惑。向王某母亲阐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双方购房的出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让其明白自己的出资是赠与,而李某父母出资后要求王某出具了借条,故李某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而非赠与,由此解开王某及王某母亲“为何李某父母可以要回购房出资款而自己不能”的疑惑;其二,类案解说。承办法官找到之前承办的高度类似案例已公开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并向王某及王某母亲一一解说两个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都高度雷同,参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王某及王某母亲大概都能猜到本案的裁判结果。其三,明理舒心。王某及王某母亲惑虽解但气不顺,不断向法官控诉对李某家的诸多不是,一时声泪俱下,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不时宽慰王某及王某母亲,相聚是缘,缘尽则散,不纠结过去,一切向前看;同时告知王某及王某母亲要诚实诉讼,不可虚构证据。最终,王某母亲选择撤诉,再无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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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下年轻人购房大都需要父母的资助,但该资助是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李某父母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无论离婚与否王某、李某都应承担清偿责任;而王某父母并未要求王某或李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期

供稿 | 赵思骞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2.3.22

原标题:《【以案普法】(6)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无约定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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