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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抗“疫” 人人有责丨滨州公安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2022-03-22 22: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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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罔顾疫情防控要求,恣意妄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近日,滨州警方依法严肃处理了多起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一:散播谣言终被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典型案例二:拒绝配合检查,“任性”不可取

3月20日凌晨,博兴县居民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SUV行至博兴县滨河路东头、第二实验幼儿园南侧位置设立的疫情防控卡口时,拒绝配合停车登记、检查。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无视防疫规定,最终自食恶果

滨城区居民赵某某(男,20岁)于3月13日自本土疫情重点县返回滨城区,应向社区报备而未报备,无故不参加滨城区第一轮全员核酸检测,多次出入商圈、单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3月21日,赵某某被滨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四:故意隐瞒行程轨迹被处罚

3月20日12时许,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青田派出所民警在对惠民籍男子张某华进行线索随访核查时,发现张某华未按照规定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且拒不承认去过涉疫情地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某华自3月1日以来,多次去过惠民县、阳信县等地,均未向其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故意隐瞒行程轨迹。

3月21日,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华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冒用他人信息,心存侥幸终被抓

3月14日,滨州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岔尖派出所接辖区某重点大型企业报警称,在核验查证时发现一人冒用他人行程码,企图借此躲避工作人员检查。

接警后,岔尖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该人员带至派出所查证。经查,违法嫌疑人段某出于侥幸心理,无视疫情防控要求,冒用他人行程卡出入该企业,在安全检查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查处。段某对冒用他人行程码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滨州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岔尖派出所依法对段某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撕毁封条擅自营业,烧烤店主被处罚

3月11日,滨北办事处杨某某经营烧烤店过程中,购入羊肉未执行冷链物流疫情管理规定,被依法查封。3月15日,杨某某擅自撕毁封条,对外营业,被受案调查。杨某某被滨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警方提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市民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处置

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多地发生本土疫情,为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滨返滨人员不主动报备,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对于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返滨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10日

素材综合:平安滨城、平安惠民、平安博兴、平安高新、平安无棣、平安北海

原标题:《全民抗“疫” 人人有责丨滨州公安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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