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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之犯罪中止情节

2022-03-25 09: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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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裁判案例【(2019)粤0513刑初566号】

经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豪因欲从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520超市”辞职,萌生了盗窃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超市地下停车场的粤D×××××东风日产牌轿车(价值87000元)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黄某豪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个“433干扰器”和一把与该轿车钥匙外形一样的车钥匙。同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豪将干扰器置放在超市二楼进行干扰。至当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陈某1在超市停车场无法正常使用其汽车钥匙,被告人黄某豪上前乘机以汽车钥匙电子没电为由将汽车钥匙调走,然后上楼将干扰器扔掉。同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豪来到超市停车场,使用调换来的汽车钥匙打开被害人陈某1的轿车进入车内,后因内心纠结而下车离开现场。同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豪再次来到超市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1的轿车启动开出停车场,当驶至谷关路与234省道往金灶镇方向时,因害怕而将轿车驶回超市停车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鉴于被告人黄某豪实施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又能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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