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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公安局副局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良言论被开除党籍,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被处分

2022-03-28 16: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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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吴某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殊不知,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静告诉记者,吴某不仅违反了,而且违反的是很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不仅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社会公众在聊微信时也有这些禁忌,你知道么?

一、党员不能妄议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不能心无敬畏,在网络世界里丧失政治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

二、国家单位机密不发

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三、不能咒人

不可强制别人转发,比如:转发之后将发大财,不转将会如何如何……这是微信交流中的大忌。

四、不能泄露他人隐私

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发表带有对方隐私性质的内容和图片,涉及人权和肖像权。

五、不传播不实消息

人云亦云、三人成虎往往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会给信以为真的人带来麻烦。谨言慎行,在网络中也不可缺少。

六、先赞后转

看到别人精彩文段和图片欲转发时,应先“赞”后转,这是礼貌,也是涵养,许多人总是忽略。

七、不过分发广告

尤其是虚假和过度夸张的广告。

八、注意礼尚往来

不要只看不发不转,要尊重朋友的劳动成果,否则有可能被朋友遗忘,或打入黑名单。别人向你“打招呼”时,也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回应,这叫礼尚往来。

九、不在朋友圈发烦心事

发太多负能量,既影响朋友们的情绪,也会暴露个人隐私。

十、不招惹是非

不发带有明显激进色彩的内容和图片,可使你远离是非。

十一、经典微信加收藏

要经常看,经常读,领悟其内涵,自己就不断会有新发现、新感受、新提高、新收获。信息碎片化的时代更要注意知识积累。

十二、不诱导别人转发

包括集赞、集评论、找人拆礼物、转发红包等行为。

十三、不能低俗

过分低级庸俗的内容和图片不宜转发,因为你转发的内容是你自身品味的客观反映。

十四、别让微信绑架生活

再好的东西也是双刃剑,把握好尺度才能让微信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绝不能成为低头一族,影响工作、生活和健康。

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80后研究生泄露国家秘密

被判刑一年

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80后女研究生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了下来拍照发给前同事,由此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第一次,而警察作为高度涉密的群体,更应该从各类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

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么问题?

又应当如何解决?

典型案例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案例

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密

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

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原标题:《【普法课堂】公安局副局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良言论被开除党籍,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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