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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巾帼学法 | 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01 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
制止性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普法讲堂
性骚扰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法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被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02 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普法讲堂
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可能遭受他人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南方电网
转自/广西普法
原标题:《玉林巾帼学法 | 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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