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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与同事口角搂工友脖子致其瘫痪,被判两年半赔偿过百万

北京晨报
2017-08-04 14:18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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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装卸工宋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李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扯。其间,宋某搂住李某脖子不放,致对方颈部骨折,最终造成四肢瘫痪。经鉴定,李某原本就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在外力作用下导致颈部骨折伴脊髓损伤。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宋某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6个月,同时赔偿李某100万余元。宋某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工作起口角,撕扯闯大祸

宋某与李某都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装卸工,事发前宋某刚入职三个月。经一审查明,2015年10月26日8时许,宋某在丰台区大红门某物流公司,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撕扯,其间宋某用胳膊搂住李某的脖子不放,在其外力作用下导致李某颈5椎体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经治疗现遗留四肢瘫(肌力0级)等征。经鉴定,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11月5日,宋某向警方投案,案发后赔偿一万元。

被害人李某说,当时他正在公司内打单子,宋某走进仓库说有车来了,让其赶紧卸车。他走出仓库没看到车,就问“哪里有车?”对方就开始骂人。李某一气之下便与宋某撕扯起来,并扇了对方一个耳光。之后,宋某将李某压在仓库的货物包上,用左胳膊勒他的脖子,李某则用右胳膊抱着对方的腰。

在同事劝说下,李某松开手,但宋某仍搂住不放,又将右胳膊勒在李某脖子上。“他用两个胳膊不知怎么一拧,我就听见我的脖子发出咔的一声,当时我就浑身没知觉了。”李某说,他之前患有颈椎骨质增生,脖子转向有困难。经司法鉴定,李某目前的结果为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

同事王某目击了经过。他说,事情的起因是宋某骂了一句,李某听了不乐意,两人就动手了。“他们就相互揪住衣服,并无过激的行为,我以为是闹着玩。”

被判两年半,赔偿过百万

虽然李某说他和宋某平日并无矛盾,宋某却称,两人之前就因工作闹过别扭,对方看他不顺眼。当天,他说货来了,李某张嘴就骂。其很生气,就说了一句:“你再骂我一句试试。”这时,李某就打了他左右脸各一巴掌,还拳打脚踢。其被打得坐在地上后,李某弯着腰还打人,其就用胳膊搂住对方脖子。之后,同事劝说不要打架,李某想挣脱站起来,猛地一用劲,脖子就断了。

宋某说,他后来看到李某一直动不了,就拨打了120,后陪着对方去了医院。因他在北京没有亲戚也没有钱,就回老家辽宁凑了3000多元。回北京后,宋某就投案自首了。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七千五百余元。

上诉称正当防卫,被法院驳回

宋某随后上诉称是李某先动手,其搂住李某脖子是正当防卫。李某的伤是自己挣脱造成的,李某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过高。

市二中院认为,李某颈部所受损伤系被宋某用胳膊搂住脖子时导致,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和法医证言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为损伤与疾病共同作用所致。虽然李某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但该因素并不能否定宋某用胳膊搂住李某脖子的行为与李某颈部被损害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与宋某都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和行为,宋某主观上无防卫意图,其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宋某关于李某先打骂其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认定李某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宋某的伤害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损伤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搂脖致瘫痪 赔偿过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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